黑龍江肇東一起案中案:蹊蹺的敲詐勒索
《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 盛學友
2017年12月18日上午,黑龍江省綏化市肇東市(縣級市)人民法院第六審判法庭,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孫宏輝作為主審法官,公開開庭審理了高士昌敲詐勒索上訴一案。《法律與生活》記者旁聽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
高士昌敲詐勒索案是由肇東市黎明鎮人民政府土地助理李延斌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一案引發的。
2017年12月18日下午,《法律與生活》記者從肇東市人民檢察院獲悉,李延斌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一案,該院已于2017年2、3月作出了存疑不訴決定。
而與李延斌案結果相反的是,高士昌涉嫌敲詐勒索一案,被指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高士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對李延斌使用威脅或要挾方法強行索要其財物的情況下,高士昌卻被肇東市法院一審判刑3年。
李延斌涉嫌職務犯罪“牽出”高士昌敲詐勒索案
肇東市黎明鎮農民高士昌,在黎明鎮3委4組擁有一塊集體土地並自建了住房。
有一次,高士昌想到銀行貸款,找時任黎明鎮政府土地助理李延斌協商將集體土地使用證辦成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李延斌説可以辦,並提出以其賒欠高士昌的1.5萬塊錢作為辦證費,多退少補,高士昌同意。
2015年3月,高士昌用李延斌為其辦理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銀行貸款時,發現是假證,非常生氣,遂向黑龍江電視臺《新聞夜航》欄目提供新聞線索。電視臺記者採訪後,將李延斌偽造證件問題進行了公開曝光。
2015年7月10日,李延斌給高士昌出具了一張20萬元人民幣欠條和高士昌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在一個月內為其辦出真證收回欠條的保證書。
就在這期間,肇東市紀委收到上級轉辦的關於李延斌利用職務之便製造假證騙取錢款問題的群眾匿名舉報。
肇東市紀委調查後,將李延斌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案件材料移送給肇東市公安局,隨後,警方于2015年11月26日對李延斌立案偵查。
紀檢委移送案件後不久,2015年11月20日,肇東市公安局李延斌案辦案人找高士昌詢問有關情況,高士昌講述了李延斌為其辦假證的經過,並作為受害人向警方報案,同時將涉案欠條、保證書、錄音、李延斌偽造的假證複印件等證據交給警方。之後,高士昌一直在等待著李延斌案處理結果。
2016年9月13日,肇東市公安局將涉嫌偽造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肇東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記發證專用章”和“肇東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記專用章”印章的李延斌刑事拘留。
2016年9月22日,肇東市人民檢察院對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李延斌批准逮捕。
之後,李延斌被取保候審。
2016年10月19日上午,高士昌被肇東市公安局李延斌案辦案人叫去核實李延斌案有關情況時,被警方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拘,高士昌的辯護人告訴《法律與生活》記者,“根本不是一審判決書上説的‘高士昌到刑警大隊投案’那回事兒”。
高士昌的辯護人還介紹了以下情況:
2016年9月22日,也就是李延斌被批准逮捕那一天,肇東市檢察院向肇東市公安局發出應當對“以李延斌辦理假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宗地檔案為由向其敲詐20萬元人民幣涉嫌敲詐勒索罪的高士昌”依法逮捕的偵查監督建議書。
偵查建議書發出一個月零兩天后的10月24日,李延斌作為被害人,才向肇東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報案——根據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建議書,高士昌涉嫌敲詐勒索犯罪——當日,肇東市公安局高士昌涉嫌敲詐勒索一案做出立案偵查決定。11月1日,高士昌被批准逮捕。
2017年1月17日,肇東市檢察院指控高士昌犯敲詐勒索罪,向肇東市法院提起公訴。
肇東市法院組成以鄒青鋼為主審法官的合議庭,于2017年3月7日、補充證據後於6月26日、9月4日三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肇東市檢察院檢察員杜東海支援公訴,書記員王洪武協助工作。
肇東市法院9月4日開庭審理後當庭宣判,認定高士昌構成敲詐勒索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處於未遂形態,判高士昌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于4月17日被肇東市法院取保候審的高士昌,當即被收押關進看守所。
出具欠條、保證書的兩個版本
高士昌敲詐勒索一案中,涉案欠條和保證書是在什麼情況下出具的,就有兩個不同版本。
根據高士昌的説法,李延斌採取欺騙手段,主動出具欠條和保證書,是為了從他手裏索回其偽造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進而達到毀滅證據的目的。
高士昌表述的版本是:
李延斌上崗工作不久,高士昌找李延斌説要辦住房國有土地使用證,李延斌説可以辦,並將其欠高的1.5萬元錢用來辦證,多退少補。
2015年3月,高士昌拿著李延斌為其辦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到肇東市國土局辦理土地他項權時,被告知該證是假的,因為沒有土地檔案。
高士昌發覺上當了,和李延斌理論。一天晚上,李延斌到高士昌家談這個事情,在談的過程中,李延斌把假證拿到手裏抬腿要走,高士昌阻止,在爭搶過程中把證撕壞了。
高士昌把撕壞的假證拼接粘好,向黑龍江電視臺《新聞夜航》欄目反映了李延斌做假證騙人的事情。電視臺記者前往肇東採訪,對李延斌偽造國有土地使用證問題進行了公開曝光。
電視臺曝光後,李延斌想把他辦的假證要回去,答應再給高士昌辦一個真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高士昌不同意把假證交給李延斌,為此,一心想快點要回假證的李延斌,找到他的親戚李俊龍和叔輩哥哥李艷忠,為他做擔保,以出具欠條和保證書的方式,承諾給高士昌辦理一個真證,將假證索要回去。
欠條和保證書,是2015年7月10日,在李延斌的姑姑家,李延斌提議,李延斌的妻子董小利執筆,李延斌給高士昌出具的,李俊龍和李艷忠在保證書上簽了名字——當時有李延斌夫婦、高士昌夫婦、李俊龍、李艷忠及李延斌的二姐夫薛洪臣7個人在場。
出具欠條和保證書的當天,李艷忠到高士昌家取走了用通明膠粘上的李延斌辦的假證,還有宗地檔案、房照,李艷忠當天就交給了李延斌。
後來,李延斌答應辦真證,沒辦成,高士昌向李艷忠要那本假證時,李艷忠説,李延斌把證給弄丟了。
高士昌從未威脅過李延斌,沒説過繼續曝光或到紀委、政府部門告發李延斌,更沒有向李延斌要過錢。
李延斌之所以採取欺騙的手段給高士昌主動出具欠條和保證書,目的就是要索回假證,以達到毀滅證據的目的。
高士昌之所以同意李延斌出具欠條和保證書,就是想對李延斌為其辦真證有一個保障,對李延斌有一個約束。
高士昌的辯護人介紹,一份公安機關出具的材料載明,李延斌為高士昌偽造了一本蓋有肇東市土地局公章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高士昌持該證辦理貸款時發覺上當,遂向媒體曝光,李延斌托朋友找到高士昌,使用欺騙手段將原件索回來,並承諾為高士昌辦真證。
李延斌的説法,則和高士昌完全相反,他是在高士昌多次要到政府和紀委舉報相威脅的情況下被逼無奈出具的欠條和保證書。
李延斌表述的版本是:
李延斌與高士昌是朋友關係,2015年6月,高士昌求其幫忙將其住宅土地性質改為商服未達到目的而誣告其給高士昌辦理的土地證是假的,且黑龍江電視臺新聞夜航節目對此事進行了報道。期間還威脅要到政府及有關部門告發。
李延斌很害怕,為消除影響,于2015年7月10日給高士昌出具欠款人民幣20萬元的欠條,之後還被迫出具一份保證書。李延斌不欠高士昌20萬元錢。
保證書的內容是,高士昌把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宗地檔案交給擔保人,由擔保人交給李延斌辦理,一個月內拿到能貸款、能做他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完後擔保人從高士昌那裏拿回20萬元的欠條。
此後,高士昌多次打電話向其索要這20萬元錢,還通過李俊龍、李艷忠向其要錢,威脅過多次,説如果不給其20萬元錢,就上紀檢委告發,上法院起訴。肇東市紀委2015年11月找其調查。
高士昌及其辯護人始終堅稱無罪
無論一審還是二審開庭,高士昌及其辯護人一直堅稱無罪,通過對全案證據分析和論證,高士昌不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特徵及採取要挾手段致使李延斌産生恐懼心理的情況下為其出具欠條的情形,也沒有繼而持欠條勒索李延斌財物的行為事實。
針對二審主審法官總結的該案兩個主要焦點“事實是否清楚”“法律適用是否得當”,辯護人再次對高士昌做了無罪辯護。
首先,高士昌的行為不具備敲詐勒索罪中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特徵,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李延斌是在受到高士昌威脅、恐嚇或要挾情況下出具的欠條和保證書。
一審法院認為高士昌“掌握他人有違法甚至涉嫌犯罪行為的情況下採取要挾手段,致使他人在産生恐懼心理的情況下為其出具欠據”的證據是偵查機關2016年7月29日和8月31日分別對兩位擔保人李俊龍和李艷忠所做的詢問筆錄。
李俊龍的證詞,明確證實了4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李延斌給高士昌辦理了一個假土地證被高士昌發現了,李延斌還想給高士昌重新辦理一個真的土地證,如辦不下來自願給上訴人20萬元錢;二是辦證得需要時間,李延斌及其愛人董曉麗要求證人為其做擔保;三是證人與李延斌係親屬關係,出具“欠條”和“保證書”的地點在李延斌的姑姑家;四是“欠條”和“保證書”是在李延斌和高士昌協商後由李延斌出具的。
李艷忠的證詞證明的內容是:一是李延斌找他做擔保的;二是擔保內容是李延斌給高士昌再辦一個能貸款用的土地證和宗地檔案;三是出具欠條和保證書的地點是在李延斌的姑姑家;四是出欠條原因是高士昌為了讓李延斌快點給他辦理土地使用證和宗地檔案,是用來約束李延斌的。
就是説,在場的7個人中,除了“被害人”李延斌和董小利夫婦對高士昌做了有罪指證,高士昌夫婦做了無罪辯解之外,其他3人——李俊龍、李艷忠和李延斌的二姐夫薛洪臣——的證詞是認定本案事實的最關鍵證據,但薛洪臣沒有出證。
李俊龍、李艷忠上述兩份證據非常清楚地證明:涉案“欠條”和“保證書”的形成,是建立在李延斌給高士昌辦理了假土地證前提下,為達到其收回假證、避免承擔法律責任的目的,在自己姑姑家且有多位親屬在場的情況下,由李延斌自願並主動給高士昌出具的。
高士昌未採用任何諸如繼續向媒體曝光及向有關部門舉報亦或其他要挾、逼迫等威脅手段,李延斌亦承認擔保人李俊龍、李艷忠是其親自找的。該兩份證詞客觀真實,且與高士昌、劉曉艷夫婦陳述相印證。
高士昌未向紀委舉報過李延斌也有證據證實,肇東市紀委和肇東市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説明證明了這個説法——肇東市紀委收到上級轉辦的李延斌利用職務之便製造假證騙取錢款問題的匿名舉報並進行調查;肇東市公安局接到紀委移交的李延斌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一案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
其次,高士昌的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中“以威脅、要挾手段,強索公私財物”的客觀要件。
一審法院關於上訴人高士昌“繼而持欠據勒索他人財物”的認定,更是一個毫無根據的錯誤認定。
第一,高士昌與李延斌、董小利夫婦的對話錄音。在長達40幾分鐘的錄音中,沒有一句話能夠證明高士昌具有敲詐的意圖。諸如“你敲詐啊?”“你非得要20萬啊?少點不行嗎?”等,都只是李延斌夫婦的單方語言,並未實際實現。以李延斌夫婦上述問話及被告人沉默態度推斷出高士昌曾向“被害人”行使過敲詐勒索行為,明顯具有“有罪推定”之嫌。
第二,一審中公訴人出示的偵查機關於2017年6月6日分別對證人李艷忠、李俊龍做的詢問筆錄和公訴機關2017年6月8日對“被害人”李延斌所做的訊問筆錄,再結合李延斌的當庭陳述,發現李延斌的陳述與證人李艷忠、李俊龍的證詞間存在4處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疑點:
一是去長富村辦公室的時間不一致。
李延斌稱去長富村的時間是“這樣在快到一個月時”,就是説還在擔保期限內;證人李艷忠證實的時間是“擔保期限到後”,接著又強調“是擔保一個月後,具體時間記不清了”; 另一證人李俊龍是對“具體時間記不清了”。證詞相互矛盾,不能印證。
二是誰找誰不一致。
李延斌稱“高士昌找到中間人,由中間人找我在長富村村委會”,兩位證人卻均證實是李延斌找的證人,而不是證人找的李延斌,更未證實“高士昌找到中間人”這一情節。
三是證人沒有提到十萬塊錢問題。
李延斌稱“高士昌就説了時間到了我辦不下來證,讓我先給他拿十萬塊錢,然後給我五天時間再接著辦,我辦不下來再把那十萬塊錢給他”,對這一説法,兩位證人的證詞均未提及,亦未得到高士昌認可,只是所謂“被害人”李延斌單方陳述,因無相關證據印證而不具有證明效力。
四是李延斌與證人所言完全不一致。
李延斌稱:“我當時就説了辦不下來了,高士昌就説了你要是辦不下來我就按擔保書上説的給他二十萬塊錢,你要是給不上,這個錢就讓擔保人李艷忠、李俊龍出這個錢。高士昌説錢給我還得辦證,否則我就告你,這樣我們也沒談成就散了。”這段話的意思是李延斌當時就向高士昌表示證辦不下來了,而高士昌當即就以威脅的方式向其要錢了。
而證人李俊龍證實的卻是:“高士昌説擔保的期限已經過了,證也沒辦下來,高士昌説把證辦下來他要去貸款,要是證辦不下來就讓李延斌給他貸款,高士昌説在給五天時間,在五天內把證辦下來他去貸款,證辦不下來就讓李延斌把擔保書上的錢給他,李延斌要是不給就讓我和李艷忠出這個錢。”另一證人李艷忠的證言內容與李俊龍證言內容相同。就這段證言內容先不説是否真實,但所表述的意思是:高士昌再給李延斌五天時間辦證,如果在五天內還辦不下來的話,才讓李延斌出這個錢——與李延斌的陳述完全不一致。
關於以上3份證詞內容,高士昌的表述是:
1、去長富村是李延斌二姐夫薛洪臣找他並用車拉他去的,不是高士昌找的李延斌,也不是李延斌找的高士昌,高士昌亦未找保證人,至於誰讓薛洪臣找高士昌的,他本人不清楚。
2、去長富村的時間在擔保期後。
3、去長富村的目的是李延斌要求協商延長辦證期限。事實上,高士昌也同意延長辦證期限了,但高士昌沒有提20萬元錢的事。
4、薛洪臣當時也在場,但沒出證。
通過對上述證據的分析,辯護人認為:李延斌的陳述與兩位擔保人僅短短幾行的證詞,卻存在多達4處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疑點,且均屬關鍵內容,亦未得到高士昌的認可,所以無法認定其真實性,這樣的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第29條規定:“證人沒有出庭作證,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上述規定,因李俊龍、李艷忠兩位證人沒有出庭,且證詞關鍵內容不能相互印證並存在多處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疑點,無法確認真實性而不能作為認定高士昌有罪的證據使用。
退一萬步講,假如兩份擔保人證言內容真實,那麼,也只能證明:擔保的辦證期限已過,經幾方協商延長辦證期限。證詞內容所證明的是一個協商過程。不管高士昌是否説過“證辦不下來就讓李延斌把擔保書上的錢給他”這句話,這都是協商過程中一個細節而已,最後商定的寬限期也是通過協商後雙方自願達成的口頭協議。證詞中並沒有高士昌採用威脅、恐嚇語言或其他要挾手段向李延斌索要這筆錢的情形存在,該證據無法對“被害人”李延斌陳述的上述內容進行佐證,公訴機關亦未出示其他相關證據予以印證,也即本案缺乏印證高士昌具有敲詐勒索行為的客觀性證據。因此,高士昌的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中“以威脅、要挾手段,強索公私財物”的客觀要件。
通過對以上3份證據內容分析,可以得出的結論是:這次見面的目的,是應李延斌之約,協商延長辦證期限,而不是高士昌向李延斌索要20萬元“欠款”。高士昌同意延長辦證期限後,也一直沒有向李延斌勒索過這筆“欠款”。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高士昌“繼而持欠據勒索他人財物”的事實不成立。
一審法院根據事實存在的“欠條”和“保證書”的表像,進行有罪推定,對涉案事實取證、補正,反覆多次後仍不能形成有罪證據體系證明高士昌構成敲詐勒索的唯一結論。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於定罪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辯護人希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高士昌無罪,讓高士昌真正感受到司法公平與正義。
高士昌稱未收到檢察機關對李延斌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
姓名為“高士昌”(高字被更改)、無宗地號、地址為“黎明鄉春光村周家燒鍋屯”、土地所有權性質為“國有”的《肇東市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宗地檔案上“肇東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記發證專用章”和“肇東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記專用章”,經鑒定這兩枚印章係偽造。
針對李延斌涉嫌偽造國有土地使用證件和印章問題,在高士昌案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李延斌陳述中,李延斌既否認其給高士昌辦過假證,也否認其私刻姓名為高士昌、宗地編號為319的宗地檔案上的“肇東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記發證專用章”和“肇東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記專用章”印章。
2017年12月18日下午,《法律與生活》記者從肇東市檢察院了解到,李延斌涉嫌偽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一案,肇東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4日移送審查起訴,肇東市檢察院經檢委會討論于2017年2、3月對李延斌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但是,2017年6月8日,肇東市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杜東海,就高士昌敲詐勒索案對李延斌訊問時,卻稱李延斌涉嫌偽造印章一案,已移送肇東市檢察院,還在審查起訴階段,“給人感覺是,李延斌一案,此時還未結案”,高士昌的辯護人困惑不解,“為何這麼説呢?”
2017年12月21日上午,高士昌對前去看守所會見他的辯護人表示,作為被害人,他從未收到肇東市檢察院對李延斌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也沒有人跟他説過這個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對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高士昌作為被害人,在接到檢察機關對李延斌做出的不起訴決定書後,可以在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檢察機關維持原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
作為被害人的高士昌,一直沒有收到檢察機關對李延斌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賦予他的權利也因此而喪失。
檢察機關如果不依法向被害人送達不起訴決定書,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