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猥褻未成年學生 北京一家教被判刑12年半
中青線上北京12月26日電(中國青年報 中青線上記者 王亦君)年薪16萬的北京家教老師鄒明武被指多次強姦、猥褻女學生,以涉嫌強姦罪、強制猥褻罪被公訴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職業教師利用家教時間性侵未成年女學生案進行了宣判。
據介紹,該案屬於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首例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從業禁止”的案件,也是首例對被害人及家屬在庭審及宣判環節全程採用視頻保護的案件。
據了解,今年39歲的被告人鄒明武曾在北京某中學任教時被評為“一級教師”以及“海澱區骨幹教師”。
法院經審理查明,鄒明武為被害人小娜(化名,17歲,高二學生)的任課及家教老師,2016年3月至案發期間,鄒明武利用給小娜輔導功課之機,多次以強行親吻、撫摸等手段強制猥褻小娜,並多次強行與小娜發生性關係。
被告人鄒明武當庭辯稱,小娜係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自己也沒有採取強制手段猥褻小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關於被告人鄒明武是否構成強姦罪,鄒明武雖稱與被害人小娜是師生間的曖昧關係,但二人的微信聊天內容不涉及任何情感話題或者曖昧語句;小娜曾多次跟父母提出要更換家教,但父母誤認為她不願意學習,一直沒有更換,在這種情況下,小娜又主動提出在臥室安裝監控,記錄下鄒明武猥褻她的全過程,後告知父母被鄒明武強姦和猥褻的事實;作為正常的成年人,鄒明武的辯解明顯有悖常理。小娜的陳述客觀、真實,而鄒明武的供述前後矛盾,也無其他證據佐證其辯解,故對其辯解,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被告人鄒明武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鄒明武雖稱他是在被害人小娜的同意下發生身體接觸,但結合全案證據,故對其辯解,法院不予採信。
被告人鄒明武作為具有從業資格的職業教師,也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小娜的任課及家教老師,本應知榮明恥、嚴於律己、教書育人,但卻在教學過程中利用身份的便利,嚴重違背教師職業道德,多次強姦、強制猥褻未成年女性學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對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法院依法對鄒明武從重處罰。
同時,根據鄒明武犯罪行為持續的時間、次數、對象、手段及主觀態度等情況,為預防再犯的發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環境,依法對鄒明武宣告從業禁止。
最後,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鄒明武有期徒刑9年;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鄒明武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禁止被告人鄒明武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工作。
據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該案旨在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同時,曝光掩蓋在合法身份下的“隱形犯罪”,為預防與減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發生搭建基礎的防護網,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