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全國各地發生的數起公證機構、公證員為虛假的公證申請人和不真實的公證事項辦理公證的案件,司法部近日印發《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於進一步規範公證執業行為提出明確要求。
《通知》指出,這些案件有的涉及房産、金融詐騙等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公證公信力,影響了公證機構社會形象。為嚴肅公證執業紀律,規範公證執業行為,加強公證工作管理,《通知》提出,一是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應嚴格審查公證申請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偽造證件、騙取公證書的法律責任後果,未經證件視讀、單獨談話、交叉印證、身份證識別儀核驗等程式,不得辦理公證。申請人使用臨時身份證,公證員未到公安部門核實的,不得受理公證申請。對涉及敏感、重大權益事項的公證申請,應當由有經驗的公證人員認真審核。
二是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在有關管理辦法出臺之前,公證機構不得辦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商務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資金融通業務的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外)的融資合同公證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三是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産處分的全項委託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涉及不動産處分的委託公證,應當按照“重大事項一次一委託”的原則,告知當事人委託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不得辦理一次性授權全部重要事項的委託公證,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託不可撤銷、受託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容。
四是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在辦理涉及不動産處分的委託公證時,應當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審查其與受託人是否具有親屬關係,不得辦理名為委託實為擔保,或者可能存在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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