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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1+1》:刑訊逼供,能否就此打住?

2017年06月28日 09:37:13  來源:CCTV《新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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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1+1》

  ——刑訊逼供,能否就此打住?

  (導視)

  解説:

  “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是今天“兩高三部”聯合發佈的規定中最引人關注的一句話。

  新聞播報:

  《規定》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及排除程式,促使辦案人員嚴格依法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發生。

  解説: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戴長林:

  要把排除非法證據落實到法庭上,落實到每一個案件當中去,真正使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審判,這是最重要的。

  解説:

  《新聞1+1》今日關注:刑訊逼供,能否就此打住?

  評論員 白岩松:

  您好觀眾朋友,歡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聞1+1》。

  今天最高法、最高檢還有公安部等五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其中其實內容很多,但是有很多的媒體在報道的時候首先挑的這樣的一個點,‘’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可能很多人會很意外,這不是説了很長時間了嗎?説了好幾年了,幹嗎要‘’不得強迫任何人正是自己有罪‘’,背後的思路是什麼?是不是跟近來一些糾錯的這種案件緊密相關?那麼五個部門出臺這樣一個規定,背後的含義又是什麼,有哪些亮點,今後是不是非法證據就真的不存在了,然後也真的不可能再出現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樣的一個荒唐的這種進程了?我們當然希望今天這個規定的確是一個全新的開始,來,我們一起關注它。

  解説:

  “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一切案件判處要重證據 不輕信口供”。

  今天,媒體不約而同,用相同的視角關注著,今天頒布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字幕提示:

  2017年6月27日新聞。

  新聞播報:

  《規定》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及排除程式,促使辦案人員嚴格依法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發生。

  解説:

  今天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聞發佈廳,除了最高法出席之外,還有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這份由五個部分構成的規定,共計42條,其中,帶有“不得”的約束表達,就不少於十四次!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戴長林:

  排除非法證據落實到法庭上,落實到每一個案件當中去,真正使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審判,這是最重要的。

  解説:

  除刑訊逼供的手段被禁止外,這一次,還將“採用威脅方法收集的供述”、“採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也被視為應當予以排除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戴長林:

  它明確了四個方面的取證手段是非法的,第一就是刑訊逼供,這種暴力取證。第二種是採用威脅的方法,也就是這個嚴重的暴力威脅和嚴重侵犯本人或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的威脅。第三就是這個非法拘禁的方法取證。第四是重復性的自白的明確。

  解説:

  對於一切案件的判處,都需要重證據,不得輕信口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戴長林:

  並不是所有的威脅都是非法證據,都要排除,只是規定了兩種情形的威脅:第一種是用嚴重的暴力威脅,第二種是侵犯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威脅,這是威脅的排除。

  解説:

  此外,規定也首次明確,採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供述,以及之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應當一併排除。

  雖然已經有了對於刑訊逼供的界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旦發生辦案人員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當事人意願而獲得證據後,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很難保存自身遭受暴力威脅的證據的。規定對此也有了明確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戴長林:

  他(偵查人員)出庭作證還要是本人的出庭作證,他不能是以偵查機關出具的一個書面的説明情況,我(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當中沒有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行為,所以所取得證據都是合法的,蓋印簽字拿到法庭上來。如果偵查人員不出庭説明情況,而是用這個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來證明他沒有非法取證的情形,那這個法庭是不認可的。如果偵查人員不出庭説明情況,又沒有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他是合法取證的,那這個時候法庭將要排除這個證據。

  解説:

  對於重大案件,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影。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 萬春:

  經過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人民檢察院要向偵查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將之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解説:

  事實上,1979年頒布的我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就明確表示,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蒐集證據。

  近些年,關於刑訊逼供的法律規定,也在一直持續跟進。

  2010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就聯合出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標誌著我國正式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吸納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主要內容,在立法層面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字幕提示:

  2012年3月8日新聞。

  新聞播報:

  修正案草案在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

  白岩松:

  在非法證據的獲得之中,都包含哪些因素,我們來看。第一個,刑訊逼供,這不用説了,這是傳統方法,雖然屢禁,但是一直不止。接下來是威脅,如果説刑訊逼供是硬打,那這威脅其實是軟打,而且是通過嚇唬等等其他的東西,讓你不得不妥協。非法拘禁,這不用説了,限制你的自由,我耗著你,慢慢很多人就扛不住了。這個重復性的自白我特別要多説幾句,好多人可能看不懂,那在這一次特別強調的這一點是,第一次你打我了,打完之後我説我有罪,然後等到第二次、第三次的時候你沒打我,但是余威尤在,我那兒直哆嗦:“我有罪”,這叫重復性自白,由於你前面打了,其實出現這個,後面即使沒打,再自白也不算數。大家可能就能明白這樣的一個意思了。

  接下來要連線一位專家,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的主任田文昌。田主任您好,首先我們一起跟觀眾朋友來看一個,包括我自己可能也會有這樣的感受,其實這個話題並不新鮮。7年前咱們就出臺了,您看2010年《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7年後其他的字都一樣,多了“嚴格”,大家看,今天的這個是《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好了,第一個問題當然要問您了,為什麼要加上嚴格兩個字,是過去一直執行的不嚴格,還是呼格吉勒圖等等這樣的一個案件提醒我們這樣的問題很嚴重,必須嚴格?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 田文昌:

  好,問的非常好,實際上就像你説的這個樣子,2010年出現了關於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2012年,隨著刑訴法的再次修改納入到刑訴法規定當中去了,但是這麼多年來可以説排除非法證據的實現的程度,非常之低。那麼每一個法律人都是心裏頭都有數的,排除的比率是非常低的,也就是在這種基礎上,為什麼走不下去,才提出了現在的規定,可以説為什麼叫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就是過去不夠嚴格。可以説這個規定是法律界千呼萬喚始出來的一個結果。

  白岩松:

  那接下來其實大家一定會關心這樣的一個問題,既然加進了‘’嚴格‘’兩個字,請問通過這樣一個若干問題的規定,我們怎麼看出來嚴格了,也就是説如果用常規的意義來説,亮點在哪,怎麼能去體現這種嚴格?

  田文昌:

  對,它這種嚴格實際上過去如果説用要求的嚴格化,那是往往會流於空談的,那麼這個嚴格的主要體現,就是在從規定本身對非法證據的表現形式,更加具體,更加明確化了。那麼具體説,這個規定主要的,也可以説是亮點,也可以説是有價值的幾點,集中體現在前六條上,比如説第一條,第一條是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這裡邊要強調的是威脅、引誘、欺騙,這三個問題在過去直到現在還有爭論,有些觀點認為威脅引誘欺騙很難加以排除,很難加以界定,那麼這回把它明確説成了規定了屬於非法收集證據的一種手段,這是一個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

  第二條,更重要,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這個非常重要在哪?我們可以看到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裏邊提到了,使人難以忍受遭受特別痛苦的方式,為什麼這樣表述?

  白岩松:

  它不一定是打。

  田文昌:

  對,關鍵過去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模糊,説就得是打,就得是折磨,那麼大家都知道的,凍餓曬烤熬,這是五大方法,熬是熬夜不讓睡覺,凍餓曬烤熬,罰站、罰跪什麼等等,坐老虎凳等等的都沒有打你。現在規定了,只要是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這可以叫痛苦原則,然後導致了違背意願做出了,這叫自白任意性原則。只要有這兩條,那麼就它給囊括了各種變相的非法取證的,或者變相的刑訊逼供的行為,這是非常重要的一條。

  白岩松:

  等於根據現實中存在的這種情況,非常對症下藥的,你別光説你沒打,你沒打但是你採用了其他方式讓他難以忍受,而且産生痛苦,出現的這種證據也是非法證據。

  田文昌:

  把它概括出來了,這樣的話你就堵住了有一些藉口。再接下來還很重要一條,這條可以説更重要。第三條,採取以暴力或者嚴格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這條更厲害。在以往發生的刑訊逼供裏邊,非法取證裏邊,有的時候有些被告人是很堅決的抵制了這個,頂住了這個刑訊逼供的。但是一旦拿出來以老婆孩子相威脅,説我把你老婆孩子抓了,你老婆孩子有病不給治了等等,一旦出現這個問題基本全都垮了。

  白岩松:

  其實這是另一種暴力。

  田文昌:

  殺手锏,這個暴力有的時候比直接使用暴力作用還強烈,所以這一次能把這一條,這個問題用專條加以規定,應當是比較重要的一個。再接下來比如第四條,採取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要排除,這也是一個比較明確的規定。第五條就是你剛才談到的這個重復性供述問題。

  白岩松:

  對,我已經解釋過了,第六條。

  田文昌:

  但是重復性供述有一個不足之處,我們這裡有兩條例外,就是説在偵查期間更換偵查人員的,或者在審查起訴期間告知權利的。

  白岩松:

  我明白你的意思,這就等於説既然有這兩條例外,有可能就要利用它成為一個漏洞。

  田文昌:

  留了一個口子,在這個研究的時候其實我是堅持了一個觀點的。

  白岩松:

  因為您參與了這個過程。

  田文昌:

  對,這個例外怎麼留,我的觀點只能留在法庭審理階段,因為法庭審理階段是控辯審三方同時在場公開進行的一個場面,這個時候給你權利了,你應當來説。但是在法庭審理之前的那幾個階段,很難證明它是不是能夠消除了這個威脅。

  白岩松:

  好。

  田文昌:

  這是不好説的。那麼接下來還有一個,就是這個第六條的一個亮點,也可以説到一個亮點,就是説對證人和被害人的非法取證問題,這一次也明確規定起來了,規定出來,也可以排除。

  白岩松:

  其實就是更細、更嚴,然後針對現實中我上有政策你下有對策,現在我針對你的對策給你形成了新的政策,這樣的話你就很難突破了。

  田文昌:

  對,一定程度上堵住了一些漏洞。

  白岩松:

  好,田主任,這一段我們先聊到這,接下來我們當然要重點關注的是既然加上了‘’嚴格‘’兩個字,如何真正的做到嚴格?有方向了,方法又如何?同時要增強哪些因素?來,接下來繼續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戴長林:

  它明確了四個方面的取證手段是非法的,第一就是刑訊逼供,這種暴力取證。

  解説:

  在這次“兩高三部門”印發的文件中,嚴禁刑訊逼供被放到了第一項的第一條之中,重要性不言而喻。

  發生在2003年的浙江張高平叔侄強姦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刑訊逼供造成的冤假錯案。

  14年前,因涉嫌強姦案,張高平及其侄子張輝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刑事拘留。期間,叔侄二人遭到了刑訊逼供,不得不承認所謂的罪行。

  張高平:

  站七天七夜,也不給我吃,吃了有半盒盒飯吧,大概。那七天七夜不是光站在那裏,他還搞你啊,他還折磨你啊。不是説光不給你睡覺,他還要叫你蹲馬步啊,手像這樣子,背後銬起來,我實在受不了了嘛,我就説我殺人了。

  解説:

  也正是在這樣的脅迫下,張高平、張輝叔侄寫下了認罪書。2004年4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分別以強姦罪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而叔侄兩人在暴力威脅之下的口供以及認罪書,都成了判決的重要依據。

  張輝:

  那時候我腦子裏一片空白,我想他們都沒什麼證據,他們就判我死刑了,我想這就是口供人家逼我的,刑訊逼供的。

  解説:

  直到十年後,因真兇浮出水面,兩人于2013年終獲無罪判決。

  張高平叔侄冤案並不是個例。在一篇名為《我國刑事誤判問題透視》的論文中,北大法學院陳永生教授分析的20起冤案中,無一例外地存在著嚴重的刑訊逼供問題。同時他還發現,在他研究的20起冤案中,都是因極其偶然的因素而得以糾正,其中17起是因為發現真兇,另外是因被害人發現並沒有死。

  張光祥:

  就是他們打得我受不了的時候,確實受不了,為了保命,因為不得不按(手印),沒有辦法。

  解説:

  十八年前,因涉嫌殺害同村村民許晉,張光祥被刑事拘留。同張高平叔侄一樣,他遭遇的,也是身體上的折磨,最終被迫認罪。

  張光祥:

  四天四夜已經昏了,大腦裏面一片空白,我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是誰,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情,已經確實受不了了,生不如死,他們叫我按手印我就按了。

  解説:

  此後,張光祥被起訴至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跟張高平叔侄不同的是,一審庭審中,他拿出了自己並不在案發現場的證據,提出翻案。根據張光祥提供的線索,公訴機關撤回起訴,退回偵察機關補充偵查,並於2004年8月對張光祥取保候審。

  然而,2006年10月,取保候審兩年零兩個月後,張光祥又被逮捕起訴,這一次的被捕讓張光祥與家人足足分離了8年。

  張光祥:

  他們就腳鐐手銬綁我,先把腳鐐上緊,然後再把手銬銬緊。

  王寧:

  在第二次把你抓進去之後。

  張光祥:

  也打,那就是常年用腳踢這個胸部、肺部。

  王寧:

  你承認了自己跟這件事有關嗎?

  張光祥:

  沒有。

  解説:

  2007年6月,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光祥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張光祥不服死緩的判決,提出上訴。2007年8月9號,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裁定,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經過兩次發回重審,最終貴州高院一紙判決,宣告張光祥無罪。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李健:

  有些證據,包括口供,也有它的這個吻合點,所以這個案件我們就是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夠認定張光祥犯罪。

  白岩松:

  好,接下來繼續連線田文昌主任。其實要想讓這樣的一個規定和刑訊逼供採取非法證據的這個所有的東西真正從我們生活中消失,光靠一個文件是不夠的,它只是一個方向,接下來需要方法。第一個怎樣去更好維護律師的這種司法權利,讓他來真的能幫助他的當事人能夠不被採集非法證據,您怎麼看待這一點?

  田文昌:

  其實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我一直都強調,沒有律師就沒有法治,沒有律師就沒有司法公正,但是這些年來我們中國律師的地位和作用仍然不盡人意。那麼在落實這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時候,如果不加強律師的作用,恐怕還會流於空談。所以我一直認為,在這個問題上,必須充分重視律師的作用,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

  白岩松:

  否則當事人有的是不懂,有的是不敢,但是只有律師的話才能可能更好的維護他的權利,這需要一個綜合的律師的這種司法環境。第二個問題,那接下來針對包括這中間有好多的這種細節,偵查機關,如果您要是比如説需要,你有可能是非法證據,你得本人到法庭來,你給我出具單位證明沒用。另外檢查機關要去詢問,到底有沒有採納非法證據等等。您覺得這一系列的方法,能不能讓我們真正的做到嚴格,並且徹底的讓刑訊逼供從我們生活當中消失?

  田文昌:

  實際上包括兩個大的方面,第一個這個規定本身還要進一步嚴格,我們的規定雖然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還是不夠徹底,比如有些問題,看守所內訊問的問題,看守所外訊問的問題,做合理解釋就是可以有效,這都是不徹底,都是留有餘地的一些規定。比如全程同步錄音錄影,必須完整提供的問題,在規定裏還沒有得到徹底的落實,這是一個規定本身需要進一步的嚴格化。

  白岩松:

  但是可能外行有的時候看不出來,但是在這個規定裏我明確的看到了有涉及到了比如説涉及到無期徒刑、死刑等等這樣的所有的這個審判的這種過程都必須全程的這種錄音錄影,而且不能夠有任何中斷。

  田文昌:

  但是現實當中恰恰,比如説他説我這一次是完整的,但是有假如一百次有一次不拿出來,就可能就恰恰這一次出現了刑訊逼供的問題。那麼所以錄音錄影必須一秒鐘都不帶少才能完整的反映問題。

  白岩松:

  而且必須您的意思是全過程?

  田文昌:

  全過程,一個都不能少,現實當中經常是斷章取義。

  白岩松:

  所以您覺得這一次規定向前邁了很大一步,接下來應該有更嚴格的細則和執行的東西?

  田文昌:

  應當有,不僅有,而且在落實當中還要有保障措施,比如説在落實當中肯定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那麼當事人律師提出來申訴,提出來異議的時候怎麼辦,應當有專門的機構來解決這個問題。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在排除非法證據規則進行的時候,有非常重要的一點,必須在庭審當中公開審判當中進行。

  評論員 白岩松:

  好,我明白您的意思,媒體應該去關注它,但願今天是一個全新的開始。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