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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黑老大”提37億國家賠償 省公安廳受理

2017年05月23日 08:48:45  來源:中國搜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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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遼寧省公安廳正式受理袁誠家夫婦提出的37億國家賠償申請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袁誠家、謝艷敏向遼寧省公安廳申請國家賠償37.3億元案又有新進展,5月19日,代理律師向媒體證實,遼寧省公安廳在5月18日發出了受理通知書。袁成家、謝艷敏憑什麼向遼寧省公安廳提出如此鉅額的國家賠償?有什麼依據?

  袁誠家曾先後擔任過本溪市政協委員和鞍山市人大代表,2014年1月24日袁誠家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6項罪名,被營口中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他的妻子謝艷敏也獲刑3年5個月。法院還判決追繳、沒收該組織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包括20多家企業,企業賬戶內的存款和企業車輛30台。2015年11月24日,遼寧高院終審維持袁誠家等人的量刑,同時判決對袁誠家被查扣的部分財産予以返還。袁誠家的代理律師王殿學告訴記者,袁誠家、謝艷敏申請國家賠償的依據就是法院的判決。一審法院營口中院還有二審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袁誠家的個人財産、投資款還有17家企業,不屬於跟黑社會相關的財産,應該予以返還。返還資産也是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賠償的一種形式,國家賠償法規定,違法的查封、扣押、凍結是應該予以賠償的。

  王殿學説,申請人已經收到了遼寧省公安廳發出的“遼公賠受字[2017]001號”國家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5月15日去遼寧省公安廳遞交的國家賠償申請,5月18日遼寧省公安廳通知已經正式立案,5月19日我們拿到了正式立案的通知。”

  遼寧高院判決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袁誠家的17家企業及其企業賬戶資金等,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及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具有關聯性,將這些企業及企業賬戶資金、車輛及凍結資金、其他資金部分予以追繳、沒收不當,判決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返還。判決還認為應返還袁誠家家人名下,以及非企業名下的財物返還入股銀行股金,返還袁誠家2003年黑社會組織成立前已經擁有的2000萬元資産等。

  袁誠家夫婦憑什麼提出37.3億的國家賠償申請,另一位代理律師張雪峰説,包括四部分內容。遼寧省公安廳查封、扣押、凍結5.3億元現金,現已返還3億多,未返還的有1.5億;第二部分是遼寧省公安廳非法處置的17家企業,及其于2010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間正常經營所産生的收益26億元;第三部分是袁誠家投資銀行籌集款2.8億元及其0.97億元的收益;第四部分是遼寧省公安廳在偵查階段非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袁誠家整個家庭的手錶、金條、書畫、工藝品、玉擺件、茅臺酒等物品。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發佈,緊接著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意見,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産權司法保護、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産權案件工作,之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意見,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産權司法保護。可見,加強産權司法保護已經被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在推進。

  針對近年來對民營企業家違法採取強制措施,對民營企業的資産違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時有發生,最高法的《意見》要求一定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超越法定的範圍、法定的對象、法定的程式查封、扣押、凍結;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對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同時遵循責任自負原則。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指出,個人違法的,不能牽連企業;企業違法的,不能牽連個人財産,處理違法所得也不能牽連合法財産。個人違法的不能牽連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産。總之,不能牽連無關者,不能株連無辜者。

  《意見》要求,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刑事犯罪處理。顏茂昆指出,對於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司法機關應該嚴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則、疑罪從無原則,對這種行為依法宣告無罪,堅決防止造成冤錯案件。

  針對産權保護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最高檢的《意見》突出了打擊的重點。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指出,《意見》明確要求依法從嚴懲處發生在國企國資改革、農村産權流轉交易過程中導致國有、集體資産嚴重流失的職務犯罪,依法從嚴懲處以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商業賄賂、虛假訴訟、強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壞市場公平營商環境,侵犯各類主體財産權的犯罪,突出打擊鏈條式、産業化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等。

  來源: 央廣網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