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審判為中心,推動庭審實質化
最高法院工作報告第13頁表述,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刑事案件品質。
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充分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實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其中既有對刑事訴訟“疑罪從無”原則的重申和強調,更有為切實保障人權而做出的諸多新制度設計,實為維護司法公正的築基之舉。
多年來,一批冤假錯案的出現,暴露出我國刑事訴訟工作在過去存在“以偵查為中心”、“重口供輕物證”等諸多問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就是要破解訴訟制度的癥結問題,嚴格偵查、起訴環節的辦案標準,通過庭審審判的程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
李亞蘭告訴《法律與生活》雜誌社記者,以庭審為中心,推動庭審實質化,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要完善庭前會議程式,規範非法證據排除、規範法庭調查程式,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尤其是指控犯罪事實要明確規定庭審程式作為保障。
其次,庭審中要落實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保障法庭辯論充分展開,各方證據、主張、觀點和意見得到充分討論和反駁,尤其避免在庭審中過分依賴偵查卷宗筆錄等書面材料,使庭審流於形式,特別是在庭審中查明被告的犯罪事實尤為重要。
再次,要完善當庭宣判,真正做到“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