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社會組織未經批准不得以“中國”字樣評比表彰
針對日前受到關注的一些社會組織開展如“中國某某大師”評選活動,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7日對新華社記者表示,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不得自行開展針對會員的評比表彰、不得出現“中國”“國際”等字樣。
為規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行為,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此前頒布了《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和《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介紹,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是指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舉辦的下列活動:一是以行業、學科或專業領域內的集體或個人為評選對象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二是以産品、文藝作品、學術成果、服務、管理體系為評選對象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三是其他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2015年8月,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公佈了最新一期《全國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以下簡稱“保留目錄”)。上述負責人表示,只要在保留目錄內的,都屬於可以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但一定要嚴格按照既定內容、範圍、週期開展活動,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名稱和週期,不得擅自擴大項目範圍或擅自增設子項目。凡未在保留目錄內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開展。如果確有必要開展,社會組織必須嚴格履行有關審批程式。
該負責人強調,社會組織針對會員開展的評比表彰項目,同樣需要履行上述審批程式,未經批准不得開展。已經批准設立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如需變更名稱、評選範圍、獎項設置、活動週期等內容,應當提出申請,按照原審批程式進行審查。
針對一些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以“中國”字頭命名的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查詢不到的情況,該負責人解釋説,目前在社會上以“中國”“中華”等字樣命名的社會組織大致有三種情況:一是在民政部依法登記的全國性社會組織,這些組織按照其章程,依法依規開展活動,如果其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不在前面提到的保留項目目錄內,社會公眾可向民政部舉報反映;二是在境外主要是香港登記的“離岸社團”“山寨社團”,按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規定,這些組織在境內開展活動,包括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由公安部門依法管理;三是在境內境外均無任何登記註冊,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這類組織涉嫌開展非法社會組織活動,民政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並取締。
該負責人表示,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得超出其活動地域和業務領域,要嚴格控制數量,防止過多過濫,要堅持非營利性原則,不得向評選對象收取任何費用或以其他形式變相收費,未經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國際”“世界”或其他類似字樣。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