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于2014年7月3日下發了《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規定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
2014年12月8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又下發《關於<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規定:
“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即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
“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少量”的標準,由省級工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節日慰問品需為實物形式,全總在工會經費“八不準”中明確規定,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
既然標準是由省級工會確定,那各省份的具體標準又是什麼?一起來看: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