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時政新聞

遲福林:適應經濟社會轉型 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

2016年11月30日 11:29:01  來源:中國經濟網
字號:    

  最近,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進一步完善現代産權制度,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規範化、法治化的産權保護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石,是實現公平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深入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有利於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激發市場活力、調動全社會創新創業熱情,增強人民群眾財産財富安全感,增強社會信心和穩定預期;有利於提高居民財産性收入,形成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制度保障。

  一、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既是創造良好經濟預期、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內在要求,也是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重大舉措。我國進入工業化中後期,經濟轉型與社會轉型同步是一個突出特點。在這個特定背景下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需要把握全局、突出重點,立足於為經濟社會轉型提供良好的制度預期和制度保障。

  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背景下,産權保護法治化對於穩定經濟預期至關重要。今年上半年以來,民間投資放緩引發了多方面的關注。在經濟結構調整的背景下,民間投資放緩有産業結構調整、市場前景不明朗等多方面的原因,但也與私人産權保護規範化法治化缺失、投資缺乏安全感,導致社會投資信心不足直接相關聯。《意見》以問題為導向,提出加強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保護,完善平等保護産權的法律制度,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産權案件,嚴格規範涉案財産處置的法律程式,審慎把握處理産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等,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切中了時弊。同時也具有很強的現實可操作性,相信對提升投資預期、提振經濟信心會産生重要的影響。

  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升級的歷史關節點,經濟轉型升級對産權保護法治化提出新要求。工業化中後期,知識要素、創新要素在推動經濟增長中的地位作用提升是一個大趨勢。我國的製造業轉型升級與全球工業3.0、工業4.0為代表的新一輪産業革命呈現歷史交匯,對發展知識經濟提出新的要求。有效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熱情,推動産業邁向中高端,都要求把嚴格保護智慧財産權作為産權保護的重點。《意見》明確提出加大智慧財産權保護力度,要求提高智慧財産權侵權成本,降低維權成本。這對於我國新階段形成創新創業驅動的新格局,加快經濟轉型升級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的臨界點,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對産權保護法治化提出新要求。工業化中後期,伴隨著國民收入水準的提高,中等收入群體的持續擴大是一個突出特徵。2015年,我國每人平均GDP已經達到8000美元,達到中高收入階段,但中等收入群體估計僅有3億人左右,佔總人口的比重大概在25%左右。從國際經驗看,擴大中等收入群體,不僅取決於經濟發展水準,而且取決於以産權為重點的收入分配製度安排。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客觀上需要廣大社會成員能夠依據土地、技術才能、管理才能等各類要素獲得合法的財産性收入。從現實情況看,由於産權制度安排不合理,城鄉居民獲得財産性收入的渠道不暢,財産性收入比例嚴重偏低,是中等收入群體自我認同感不強的重要原因。《意見》明確提出健全增加城鄉居民財産性收入的各項制度,這對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將産生積極影響。

  二、適應經濟社會轉型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需要在創新中保護,在保護中創新。改革開放近40年,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産權制度框架,但總體看仍不完善,尤其是産權制度創新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適應經濟社會轉型的新要求,産權制度仍需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不斷創新。深入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不僅要鞏固過去産權制度創新的成果,還需要為産權制度創新提供嚴密的法律依據。

  突出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平等保護的制度創新。實現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平等保護,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是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前提。新階段對公有制産權和非公有制産權進行平等保護,涉及到非公有制經濟進入服務業等領域面臨著的各類隱性壁壘,涉及到企業家創新收益保護等新矛盾新問題。《意見》指出,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共同履行社會責任。這就需要適應新形勢擴展産權保護的內涵和外延,推動相關體制創新。例如,儘快在服務業領域推行負面清單管理,使社會資本能夠和公有制資本一樣順暢進入服務業領域,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儘快建立並完善有利於企業家創新創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依法保護企業家財産權和創新收益,增強企業家的財産安全感。

  突出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創新。嚴格保護智慧財産權不僅有利於加快經濟轉型升級,又有利於使廣大知識分子能夠憑藉自身的知識資本成為中高收入者。這就需要探索建立對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同時,加快科研體制的配套改革創新,在有效界定科研人員智慧財産權上形成可操作的實施方案。目前,我國已經開始探索建立智慧財産權法院,積極發揮智慧財産權法院作用。與此同時,還需要推進智慧財産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判“三審合一”,加強智慧財産權行政執法與刑法司法的銜接。

  《意見》提出,在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允許有條件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實行員工持股。在現實中,國有企業員工持股曾受到多方面的質疑。這就需要儘快確立共用發展理念,形成社會共識,細化具體的改革方案,積極推動改革創新試點,在探索建立國有企業員工利益和企業利益、國家利益激勵相容的體制機制上取得突破。

  突出土地産權保護制度創新。在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的新階段,土地産權涉及到城鄉居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房地産行業的健康發展。《意見》明確指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産長久保護的良好預期。與此同時,考慮到使廣大農民擁有更多財産性收入,並激勵現代農業發展,還需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近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創新出現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新模式,需要適應新形勢,進一步明晰界定和保護各類土地産權形式,並由此形成廣大農民獲得財産權收益的來源。

  三、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重在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營造全社會重視和支援産權保護的良好環境、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的關鍵在政府。無論是産權的有效界定,還是依照法律程式保護産權,都離不開政府作用。從改革實踐看,進一步解放思想,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對於産權保護法治化具有決定性影響。

  政府要確立嚴格的公民産權保護觀念和契約意識。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産權的本質是契約,保護産權就是保護契約。這就需要政府在維護守信、守約中發揮重要作用。這就需要政府帶頭樹立嚴格的公民産權保護觀念和契約意識。落實《意見》要求,當務之急是將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懲戒力度。

  防止因政府違約導致企業和投資人財産權受損。當前,以PPP為重點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項目逐步興起是一個大趨勢,並成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重要渠道。現實中,一些公私合作的基礎設施投資項目,往往會出現因政府領導人員換屆而導致政府違約的現象,導致一些本來安排好的投資項目難以落實。按照《意見》要求,各級政府應當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産損失依法予以補償。對因政府違約等導致企業和公民財産權受到損害等情形,進一步完善賠償、投訴和救濟機制,暢通投訴和救濟渠道。

  嚴格規範涉案財産處置的法律程式。涉案財産處置是否適當,是産權保護的重大現實問題。如果不應當被剝奪的財産權被剝奪,就會導致社會對財産權保護缺乏信心和穩定的預期。《意見》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例如,確需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除依法需責令關閉企業的情形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和處置涉案財物時,要依法嚴格區分個人財産和企業法人財産。對股東、企業經營管理等自然人違法,在處置其個人財産時不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財産;對企業違法,在處置企業法人財産時不任意牽連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個人合法財産。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産和家庭成員財産,在處置違法所得時不牽連合法財産。這些新規定,應當説在現實條件下,充分體現了國家對企業、個人、家庭成員合法財産權的嚴格保護。為此,應當儘快形成具體的辦法,使其變成行政實踐和司法實踐。(作者係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