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為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鼓勵各地從實際出發幹事創業,推動形成主動作為、競相發展的良好局面,日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加大激勵支援力度的通知》發佈(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根據每年國務院大督查和日常督查情況,對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幹、取得明顯成效的地方,採取相應措施予以激勵支援。
此前,國務院曾出臺過6條激勵措施,此次出臺的四個方面24項激勵措施,進一步豐富了激勵手段,對受表揚地區不僅在項目、資金、土地統籌安排等方面予以獎勵,還在改革試點、項目佈局、融資發債等方面進一步加大政策傾斜和支援。同時,激勵範圍進一步擴大,統籌考慮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差異,更多向基層市縣傾斜。
今年初,國務院根據第二次大督查情況,對落實有關政策措施成效較明顯的20個市(州)、20個縣(市、區)予以通報表揚,從項目、資金、土地等方面採取6條措施予以激勵,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示範帶動作用,在各地産生良好反響。
《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組織實施激勵措施的具體辦法,于2016年11月30日前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從2017年起,各有關部門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據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結合本部門日常督查情況和國務院大督查、相關專項督查情況,提出擬予激勵支援的地方名單,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將統籌組織開展相關表揚激勵工作。
《通知》還指出,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顯,其典型經驗做法受到國務院督查表揚的市(州)、縣(市、區),在下一年度國務院組織的有關實地督查中實行“免督查”。專家表示,由部門根據日常督查和專項督查結果提出激勵名單,再從各自業務角度對地方實施激勵,這意味著激勵措施的針對性將進一步增強。同時,《通知》明確每年由國務院辦公廳統籌組織開展一次督查表揚和激勵工作,有利於保持激勵政策的穩定性和延續性,也標誌著督查激勵長效機制初步建立。
國務院辦公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對督查中發現的不作為慢作為等庸政懶政怠政現象嚴肅問責,對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幹、取得明顯成效的地方予以激勵,充分體現了鼓勵有作為、整肅不作為的鮮明導向,有助於推進形成真抓實幹、開拓進取的良性機制。
>>重點
1、推動改革
金融秩序好省區市加大再貸款等支援
著眼于推動改革的激勵措施。如《通知》指出,對推動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工作及時到位、落實事中事後監管等相關政策措施社會反映好的市(州)、縣(市、區),優先納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相關試點,推動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對營造誠實守信金融生態環境、維護良好金融秩序的省(區、市),支援該省(區、市)或其轄內地區開展金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在同等條件下對其申報金融改革試驗區等方面給予重點考慮和支援,在相關領域加大再貸款、再貼現的支援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在上述地區開設分支機構,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雙創”公司債券、綠色公司債券等金融創新産品。
2、鼓勵發展
推廣PPP效果明顯中央專項補助優先
鼓勵促進發展的激勵措施。對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效果明顯、社會資本參與度高的市(州)、縣(市、區),在安排以獎代補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PPP前期工作專項補助時優先支援,推進其行政區域內PPP工作,鼓勵地方增加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供給。對促進社會投資健康發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等工作成效明顯的市(州),在兩年之內對其行政區域內企業申請企業債券實行“直通車”機制(企業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不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轉報),鼓勵地方加大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發揮企業債券促投資、穩增長的積極作用。
3、支援創新
自主創新成效明顯省高新區升國家級
支援推進創新和轉型升級的激勵措施。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自主創新和發展高新技術産業成效明顯的省(區、市),優先支援其行政區域內1家符合條件的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或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擴區或調整區位,優先支援其行政區域內1家符合條件且發展基礎較好的省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升級為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對在推動雙創政策落地、扶持雙創支撐平臺、構建雙創發展生態等方面大膽探索、勇於嘗試、成效明顯的省(區、市),優先支援建設雙創示範基地,在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方面予以傾斜,鼓勵地方加快發展新經濟、培育發展新動能、打造新引擎。
4、改善民生
大氣治理改善明顯將獲中央財政獎勵
鼓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激勵措施。如對在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中認定為完成年度計劃、減貧成效顯著的省(區、市),在分配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給予一定獎勵。對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省(區、市),通過易地扶貧搬遷中央預算內投資給予獎勵或傾斜支援,用於搬遷安置區相關建設。對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省(區、市),在安排中央補助及配套基礎建設有關資金時,給予適當獎勵或傾斜支援。對環境治理工程項目推進快,重點區域大氣、重點流域水環境品質明顯改善的市(州),中央財政年度污染防治有關專項資金下達相關省(區、市)後,由省(區、市)給予相應獎勵。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