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消息,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個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産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京華時報記者沙雪良
□方案
建立統一和高效監察體系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消息,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省級人大産生監察委員會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産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方案》要求,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統一領導。中央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指
導、協調和服務。試點地區黨組織要擔負起主體責任,對試點工作負總責,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省(市)委書記擔任組長。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強化擔當精神,密切聯繫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堅決把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到實處。試點地區紀委要細緻謀劃、紮實推進,做好試點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具體落實。試點地區要加強調查研究,審慎穩妥推進改革,整合資源、調整結構,實現內涵發展,使改革取得人民群眾滿意的實效。
□背景
中央多次提出監察全覆蓋
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大反腐敗的力度,紀檢監察作用凸顯。與此同時,也出現了“整合監察力量”的聲音。
例如,2013年6月,中紀委駐國家糧食局紀檢組長、黨組成員趙中權就曾在《學習時報》發表文章《反腐敗要走法治化道路》,提出我國現行反腐敗機制法律缺失、制度失衡、效能乏力、力量分散,應儘快制定反腐敗法,整合反腐敗機構設置,考慮對現有分散在紀檢監察機關(預防腐敗局)、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局)等的反腐敗專門機構進行整合,建立“國家反腐敗委員會”。
今年1月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習近平提出:“要完善監督制度,做好監督體系頂層設計,既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
對國家機器的監督”,“要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
今年7月14日,中央黨校《學習時報》刊發馬懷德《通過修法完善國家監察體制》一文,文中提出將《行政監察法》更名為《國家監察法》,擴大國家監察範圍,實現監察範圍對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全覆蓋等。
10月27日閉幕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會議公報提出:“各級黨委應當支援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首次將“監察機關”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並列,預示著一場影響深遠的改革即將到來。
□專家説法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
國家監察委須受內外部雙向監督
昨晚,京華時報記者就此次試點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他表示,國家監察委員會應分內外部監督,內部為自我監督,外部包括人大、社會公眾和輿論監督等。
所有國家財政供養的組織、群體都有必要納入國家監察範圍,包括法院、檢察院、醫院、學校,都納入檢查範圍。
很多機構在職能上也有重疊、重復之處,職能的分散降低了資源的效率。整合這些職能,能夠提高效率,提高權威性,也可以降低行政成本。
1“國家監察”對像是誰?
所有行使公權力組織和人員
馬懷德表示,正如同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所説,各級黨委要支援各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履行對公務人員的監督職能。以後的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就應該是與其他的國家機關平行,成為相對獨立的行政機關,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監察機關在監督手段、方式更加完善之後,對人大、政府,包括政協等都能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監察。
馬懷德稱,國家監察的範圍更廣,覆蓋所有行使國家公權力的組織和人員。比如,大學行使公共教育職能,醫院行使公共衛生職能,這些機構的公職人員,就是所有國家財政供養的組織、群體都有必要納入國家監察範圍,包括法院、檢察院、醫院、學校,都納入檢查範圍。
2為何整合反腐敗資源?
提高效率並降低行政成本
馬懷德稱,我國的反腐敗資源包括:政府的行政監察機構,監察部、監察廳、監察局等;政府內部的審計部門;跟行政監察在一起辦公的預防腐敗機構;行政體系以外的,檢察院的反貪機構,以及檢察院內部的預防腐敗局。
他説,之所以要整合這些機構,是因為這些重要的反腐敗職
能分佈在行政和司法機關,多頭承擔預防和懲治腐敗的職能,資源分散,沒法集中力量,形成相對統一、獨立的監察職能。另外,這些機構在職能上也有重疊、重復之處,檢察院和政府內部都有預防腐敗的機構,職能的分散降低了資源的效率。整合這些職能,能夠提高效率,提高權威性,也可以降低行政成本。
3如何讓監察手段豐富?
先有偵查權提高整合效率
馬懷德稱,在監察手段方面,國家監察委員會可能採取的手段包括,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包括《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調查職權和手段;給予行政處分的手段;還有監督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決議的職能。
在職能整合中,馬懷德介紹,一個重要的職能是,檢察機
關在反腐敗、特別是反貪機構和職務犯罪預防機構的職能,包括對貪腐案件的偵查權,需要轉移到國家監察委員會。因為只有國家監察委員會擁有偵查權,才能做到手段上的豐富,對資源力量的整合效率才能提高。他表示,反貪局的機構和職能都要轉移到國家監察委員會。
4如何取得更良好效果?
整合程度影響改革效果
馬懷德表示,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反腐敗職能的整合,決定了這項改革能否取得良好效果。國家監察委員會在整合其他監察資源時,在對檢察院資源劃轉、機構整合過程中,會引起檢察院的機構和職能的調整,這可能會引起檢察院工作人員認識上的誤區或者混亂。為防範這方面的風險,要把握機構的調整劃轉、職能的整合等方面。
馬懷德説,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重大的整治體制改革和機構職能調整,採取試點可以降低風險,避免剛開始就推開造成更大面積的問題。試點是一個檢驗過程,如果試點過程中出現問題可以及時調整。試點地區要可以累經驗,待經驗成熟再考慮在全國推廣。
5如何監督國家監察委?
分為內部和外部監督
馬懷德介紹,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有兩種,一是內部監督,現在的中紀委內部有監督室,作用就是自我監督;第二種是來自外部的監督,有很多種:包括人大的監督,它是由人大選舉産生的也要接受人大監督;另外,還要接受社會公眾、輿論的監督。中央監察委員會權力擴充、職能增加過程中,所以加強對委員會的監督,是整個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防止檢察權過度擴張所産生的負面風險。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