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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嚴治黨,深改組出了什麼招?

2016年09月27日 10:46:36  來源:中國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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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面對繁多的改革領域和錯綜複雜的利益格局,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必須突出重點,對準焦距,找準穴位,擊中要害。黨的建設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深改組成立1000天來,在這個方面相繼推出了一批能叫得響、立得住、群眾認可的硬招實招。

  2012年11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大中外記者見面會上,就開宗明義指出:“打鐵還需自身硬。我們的責任,就是同全黨同志一道,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切實解決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使我們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硬招:紮緊制度籠子

  深改小組成立以來,全社會都在關注著、期待著從嚴治黨的進程。17份涉及反腐和黨建的文件,已經成為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定後盾。近三年來,中央出臺或修訂的黨內法規共54部,一系列法規制度陸續出臺。

  在從嚴治黨的改革中,黨建和紀檢的體制改革一直在進行。中紀委加強了派駐機構建設;省區市和中管企業的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考察辦法得到了規範;而對於舉報職務犯罪的人,深改小組也專門制定了獎勵和保護制度,鼓勵更多的人去監督。領導幹部的子女或者配偶已經出國的“裸官”,不得再列為考察對象提拔。

  打鐵還需自身硬。深改小組成立1000天,制度反腐的籠子越扎越緊,人們對改革的期待,也越來越濃。

  高招:抓住關鍵少數

  2015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海代表團審議時強調,“從嚴治黨,關鍵是要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從嚴管好各級領導幹部。從嚴管理幹部,要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既從思想教育上嚴起來,又從制度上嚴起來。”

  2015年2月27日召開的深改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蠹眾而木折,隙大而墻壞。”各級領導幹部在推進依法治國方面肩負著重要責任。毋庸諱言,儘管黨員幹部隊伍的主流始終是好的,但消極腐敗現象、違紀違法案件依然時有發生。有的領導幹部無視自己的重要責任,觸碰法律紅線,逾越法律底線,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查收具體案件處理,對司法機關工作進行不當干預。

  針對這種現象,《關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通過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為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牆”和“隔離帶”,制約領導幹部違法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對促進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敗具有制度性意義。

  妙招:規範幹部家風

  除了聚焦“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外,深改組還把視野投向領導幹部的“身邊人”。

  為此,深改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開展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工作的意見》。

  同樣,2016年4月18日深改組第二十三次會議,也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廣東省、重慶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

  領導幹部的家風,不是個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領導幹部作風的重要表現。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是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一個重要舉措。

  深改組通過的這些文件使得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方面的規定越來越完善。通過嚴格界定經商辦企業行為,細化規範程式,明確操作依據,真正把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問題的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落實到位,讓政治規矩切切實實地起作用。

  實招:嚴防國有資産流失

  國企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從2015年巡視的情況看,一些國有企業通過利益輸送謀求個人升遷,選人用人問題突出,企業內部存在買官賣官、搞團團夥夥。利用手中權力在資産資源交易中貴買賤賣,採購招投標違規謀利,家屬子女靠山吃山、謀取私利。

  國有資産資源來之不易,是全國人民的共同財富。此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鏈條性腐敗等行為造成大量國有資産流失。究其原因在於弱化了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或者根本就沒有堅持黨的領導。

  在2014年3月9日參加安徽代表團審議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吸取過去國企改革經驗和教訓,不能在一片改革聲浪中把國有資産變成謀取暴利的機會。加大反腐力度,加快形成有效制約的國有資産監督體系已是刻不容緩。

  改革有所需,深改組就有所應。2015年6月5日,深改組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産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意見》。

  習近平總書記在會議強調,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國有企業的獨特優勢。國有企業黨組織要承擔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根據文件要求,“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新的國有資産監督體系呼之欲出。新的監督體系不留死角,突出重點,國有企業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産聚集等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和重點決策環節都將是監督重點。(張岩)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