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16年9月27日起,對原産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産品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6年9月2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美國的白羽肉雞産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 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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