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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規定在水源保護區游泳或被罰十萬

2016年09月23日 06:26:28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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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日報訊 (記者李直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游泳、垂釣將被罰款!市法制部門正在“中國東莞”網上公示《東莞市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條例》明確了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所禁止的項目和行為。相關違規行為將受到不同程度的懲罰,單位最高罰款10萬元,個人最高罰款5萬元。

  必要時可劃定准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依法在飲用水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的水域和陸域,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

  為防止人類活動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水質造成影響,東江沿線取水單位以及已劃定水源保護區的水庫管理處應負責在一級保護區邊界設置地理界標、警示標誌、隔離防護措施。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和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排污口,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根據該《條例》,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週邊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准保護區。對於具備飲用功能但尚未被劃定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區域,可採取較嚴格的環境管理措施。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不得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一級保護區禁止垂釣

  《條例》明確了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項目和行為。據介紹,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排放、傾倒、堆放、填埋、焚燒劇毒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油類、酸鹼類物質、工業廢渣、生活垃圾、醫療廢物、糞便及其他廢棄物;從事船舶製造、修理、拆解作業;利用碼頭等設施裝卸油類、垃圾、糞便、煤、有毒有害物品以及使用炸藥、有毒物品捕殺水生動物等十項行為是被禁止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項目和行為外,還禁止新建、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水;從事旅遊、游泳、洗滌、垂釣、露營、野炊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木(竹)排等行為。

  根據處罰規定,如果有單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水,或者從事旅遊、游泳、洗滌、垂釣、露營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將面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而個人違規游泳、垂釣的話,則會被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個人違規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水,最高罰款五萬元。

  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條例》明確,市環境保護、水務、衛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及供水單位等水質監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項目水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管,並在轄區內劃定重點排污行業和排污企業,要求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

  市政府應制定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飲用水水源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啟動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及時調配飲用水備用水資源,保證飲用供水安全。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