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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合作司原司長獲刑10年 利用職務便利受賄342萬

2016年09月09日 05:47:39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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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務部合作司原司長獲刑10年 利用職務便利受賄342萬

  資料圖片

  商務部合作司原司長吳喜林,利用職務便利,在對外經營、承攬業務、為企業減輕事故責任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後收取企業給予的現金、購車款、購房款共計342萬元。昨天上午記者獲悉,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吳喜林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

  >>判決

  受賄342萬被判10年

  現年62歲的吳喜林從上海外國語學院畢業後,進入外經貿部,先後在喀麥隆使館、盧安達使館工作,後擔任商務部合作司副司長,2005年7月起擔任司長,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5年3月6日被羈押,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9年間,吳喜林利用擔任商務部部合作司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安徽某公司副董事長趙某的請托,為趙某的公司在對外經營、承攬業務等事項提供幫助。

  為此,吳喜林先後收取趙某給予的現金5萬元,收取趙某給予的購車款30萬元,使用趙某提供的銀行卡消費7萬元,以借款為名,索取趙某150萬元。

  2005年至2009年間,吳喜林利用擔任商務部合作司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中國大連某集團公司下屬北京某承包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鄭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對外經營、事故處理等事項中提供幫助。為此,吳喜林收受鄭某給予的現金150萬元。

  據了解,當初北京市二分檢指控吳喜林受賄的金額為387萬元,比法院認定的342萬元多了45萬元。檢方指控吳喜林曾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向大連國際集團購買房屋,因證據不足,最終法院沒有認定這項指控。

  法院審理認為,吳喜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市二中院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吳喜林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

  >>案情

  自稱買房向某公司借150萬未還

  趙某自2005年成立公司以來,負責公司業務的對外聯絡和拓展。因公司想開展對外業務,趙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吳喜林。

  在吳喜林的介紹下,趙某的公司和中國某對外公司在寮國的一個輸變電項目中就電纜類産品供應做成了業務,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左右。後來,趙某公司在國外一火電站項目二期招投標時,沒能進入名單,又在吳喜林的幫助下,最終趙某公司成功獲得了該項目的一部分業務。

  趙某稱,吳喜林作為合作司司長,對有對外業務的企業有很大的影響力,給吳喜林這些款物,就是想能夠和他維持好的關係,希望能夠幫他的公司促成業務。

  趙某稱,2009年9月,吳喜林即將出國前説家裏買房需要用錢,想從趙某這裡湊點,並提到大概需要150萬元。隨後,趙某轉了150萬元到吳喜林指定的賬戶上。

  過了一段時間,吳喜林讓趙某來到家裏,説想就那筆150萬元打一張借條。借條上寫的是借款人民幣150萬元,兩年內還清。趙某稱,借條上“無利息”三個字是吳喜林讓其寫的。但吳喜林一直沒有歸還這150萬元,趙某也沒有管對方要過。

  為企業減輕事故責任後收取現金

  2008年,鄭某的公司在幾內亞住宅建設的工程承包項目出現了傷亡事故。商務部決定由合作司吳喜林負責主持處理這次事故的相關事宜,並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進行處理。

  鄭某找到吳喜林,並對吳喜林説希望部裏能夠做出較輕的處理。吳喜林當時説他肯定會考慮的。商務部最終對鄭某的公司提出了口頭警告,對具體承包相關工程單位通報批評。

  鄭某稱,2009年年底,吳喜林確定要去當參贊的時候,跟他聊起來他想在富力城給兒子買一套房子,但是資金比較緊張。為了感謝吳喜林在幾內亞項目的幫助,所以想表示下。

  吳喜林供述稱,合作司對這次事故的處理結果有草擬處理結果的權力,他答應鄭某之後,合作司最後草擬給予通報處分的決定,後該處理決定被商務部批准。過了一段時間,鄭某公司的司機給他打電話,説鄭某給他帶了東西,他下樓和司機見面之後,那位司機給了他一個箱子。

  吳喜林把箱子拿回家之後,發現裏面裝著現金。此後一兩個月內,那名司機又通過同樣的方法給他送過一到兩個裝有現金的箱子。現金共150萬元,用於他個人開銷及購買房子。

  京華時報記者 鄭羽佳

[責任編輯:尹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