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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也可貼條?道路違法停車擬入城管執法範圍

2016年08月23日 11:30:50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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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9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公開徵求意見系統中發佈《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徵求意見的起止時間為2016年8月19日到2016年9月18日。《辦法》明確執法範圍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辦法》中提出,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標誌標識應當全國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監製。

  □執法範圍

  6個領域含交通管理食藥監等

  《辦法》明確,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處罰權等6個方面。

  中國城市管理協會會長羅亞蒙表示,執法範圍內的6個方面是對近20年來城管執法實踐的部分總結,但這部分並沒有創新內容,“過去各地城管執法不統一,但之前這6項內容均存在”。而且,從全國各地的執法實踐來看,這6項包括的內容並不是十分全面,且滯後於部分地區的實踐。例如,山東青島有部分地區把海洋漁業的執法權劃給了城管局,還有內蒙古的鄂爾多斯把草原執法也劃給了城管局。

  交通管理各地執法權劃歸情況各異

  對於“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羅亞蒙介紹,這其中的城市道路指的是非機動車道。在2002年時,國務院就已經把這項執法權交給了城管執法局,只不過各地的情況不一樣,這一項並不是創新。

  羅亞蒙説,十幾年前國務院曾明確發佈,機動車道上的違法停車行政處罰權歸公安交管部門,非機動車道上的違法停車行政處罰權歸城管部門。但是因為涉及利益問題,每個城市的情況不同,有些城市的公安交管部門交出了非機動車道上的違法停車行政處罰權,有些城市的沒有交出。“如果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全部劃給城管執法部門,算是有所進步,但又可能出現難以執法到位的問題。”

  □隊伍建設

  協管數量不得超在編執法人員

  《辦法》中第三章為隊伍建設。其中第十八條指出,為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推行市級執法或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轄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級執法。此外,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和重大複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辦法》還指出,為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執法人員的培訓和交流。

  《辦法》中提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適當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但是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執法人員,並應當逐步減少。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資訊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執法輔助性事務。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的招錄程式、資格條件和行為規範。

  “之前的執法過程中出現問題,會説是臨時工幹的,然後把臨時工開除以解決問題”。羅亞蒙説,協管人員,主要是解決編制不足問題,城管系統內公務員編制、參公事業編制數嚴重不足,即使大量增加公務員編制、參公事業編制,也仍不可能滿足城管執法繁重工作需求,只能用協管人員補充。

  羅亞蒙介紹,目前全國城管執法系統協管人員大約有100多萬人,不具有執法資格,但又參與執法工作,時常發生暴力衝突事件,需要認真加以解決。現在的問題是,不把城管執法人員資格合法性的問題解決,就達不到預期的效果,而此次的《辦法》中在城管執法人員的隊伍建設上沒有涉及到該問題,建議把城管執法人員的資格合法性問題寫入《辦法》。

  羅亞蒙表示,按照現在的法律要求,執法人員本人要具備公務員或是參公事業編制的身份,並且要通過考試,取得省一級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才能夠上崗執法,“城管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問題,這點是必須要明確的”。

  羅亞蒙舉例説,廣東省中山市火炬區行政執法局把協管人員分級管理,規範為“政府僱員”,最高級的政府僱員年薪可達到10萬以上,這個經驗值得各地學習借鑒。

  □《辦法》部分內容

  ◎執法範圍

  (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三)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四)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五)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執法監督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執法公示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指導和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執法措施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進入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核實當事人的身份等相關資訊;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查閱、調取、複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等;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執法保障

  全國統一執法制服標誌標識

  《辦法》中第四章“執法保障”,第二十四條指出,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標誌標識應當全國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監製。

  第二十七條指出,城市管理領域應當整合城市管理相關電話服務平臺,建立全國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

  羅亞蒙表示,從城管建設的法制建設來看,徵求意見稿和之前相比有進步,“過去沒有全國範圍內城管執法的規範,從無到有就是進步”。此次徵求意見稿中最大的亮點就是“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標誌標識應當全國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監製”。

  “這一項目是最有紀念意義的進步,這是雜牌軍向正規軍過渡的標誌”。羅亞蒙説,過去城管執法標誌和服裝五花八門,全國統一之後有利於樹立和改善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有利於城管執法隊伍增強職業認同感和歸屬感。

  □焦點追問

  城管隊員:執法中沒給違法停車貼過條

  記者從北京市一線執法的城管隊員處了解到,他從2009年到一線工作至今,北京的城管隊員沒有對違法停車進行過行政處罰,到目前為止也沒有接到過通知説城管隊員可以對城市道路上的違法停車行使行政處罰權。

  記者還從一線的交警處了解到,北京市內的違法停車絕大多數由交警和部分派出所的公安民警“貼條”,城管對違法的停車場有執法權。

  □專家觀點

  法學專家:無法解決多部門合作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教授王敬波表示,此次的徵求意見稿中還存在一些需要改進的方面。《辦法》是一個部門規章,因為層級所限,所以對很多的事項是無法進行規定的,尤其是城管執法涉及到多個領域,它需要解決綜合執法和專業部門執法之間的關係,“城管執法會涉及多個部門,用一個部門的部門規章進行規定,從立法層級上沒有辦法解決和多部門合作的問題”。

  再有,在職能的配置上,尤其是對街、鄉、鎮執法主體的改革缺乏彈性。比如,《辦法》中提出,“市轄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街道派出執法機構。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或者街道派出執法機構”,“派出”就是限制了街、鄉、鎮作為執法主體的可能性。有一些地方實施了以街、鄉、鎮為執法主體的綜合執法體制,“我認為應該給地方更多的探索的空間,不應該通過這個部門規章進行固化”。

  王敬波認為,《辦法》中沒有體現公眾參與的內容,包括部門間資訊共用問題、公眾如何有效參與到執法當中,這些內容有所缺失。

  京華時報記者張思佳

[責任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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