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漁民救助遇險船隻受傷當地官員表示愛莫能助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江蘇鹽城射陽的漁民陳學虎在自發參與一次海上救助時,船員受重傷花費醫藥費近11萬元。事發後被救船主在支付1.8萬元後失聯,當地相關部門則表示,沒有補助專項經費愛莫能助。
>>事件船員救助遇險漁船受傷
事發當天,接到浙江籍漁船的求救電話後,陳學虎立即駕駛自己的蘇射漁01519號漁船趕往位於鹽城射陽港電廠附近海域,救助擱淺遇險的浙寧漁33092號漁船,經過與當地漁政船的共同努力,這條浙江漁船成功脫險。但在施救過程中用於拖拽浙江漁船的鋼纜突然斷裂,導致陳學虎船上一名船員重傷。醫藥救治等各項費用花了10余萬元,陳學虎説,浙江船主僅支付了1.8萬元就失聯了。這讓陳學虎心裏十分委屈:“11萬,誰能承擔得了,做了好事過不了這個坎。”
記者試圖聯繫當時向陳學虎求救的浙寧漁33092船主,但其電話始終關機。陳學虎表示自己是主動前去施救,這點得到了射陽海洋漁業局的證實,同在現場的漁政執法二中隊隊長金德友表示,陳學虎當時在現場,施救是事實。
>>回應不救人則不屬獎勵範圍
記者從轄區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門——連雲港海事局了解到,海上搜救鼓勵有條件的船隻參與施救,但是江蘇省規定海上搜救原則以救人為先,救出一名遇險人員有上限5000元的獎勵。但此次事件中,救助船隻屬於搶救財産的行為,不涉及救人的搜救行為不在獎勵範圍內。沒有獎勵是否有相關的補助?射陽海洋漁業局副局長谷將表示愛莫能助,他説沒有這個專項經費。
江蘇省海洋漁業局預防減災處沈國華處長表示,射陽海洋漁業局的答覆並不準確,這種主動施救行為值得肯定和鼓勵。根據農業部下發的《關於加強漁業海難救助補助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對於在漁業海難中進行施救的民用漁船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應給予數千元到幾萬元不等的經濟補助。射陽漁業局可以為陳學虎進行補助申報。
沈國華介紹説:“他參與救助,即使救助不成功我們也有補助。系統裏上報後就把項目資金分到我們局裏,局裏再按照船民號發到哪個縣,哪個縣就發到具體那個船民。”
>>進展當地正在申請見義勇為
記者注意到,無論是見義勇為的獎勵還是漁業救難補助的數額都在萬元以內,並不足以負擔陳學虎船員受傷遭受的經濟損失。對此,上海銘漢律師事務所王勇律師認為,根據《海商法》“無效果,不報酬”的原則,既然陳學虎已經起到了救助效果,可以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被施救的浙寧漁33092船主付出一定的救助報酬。
王勇律師同時表示,法院如果發現在施救的過程中,因為自己的專業技能不夠或沒有遵守基本的安全操作規程導致受傷的話,該船員醫療費不受支援的可能性會比較大。
截至發稿,鹽城射陽縣公安局政治處劉品主任向陳學虎和記者表示,陳學虎的主動施救行為符合見義勇為的獎勵範圍,將會請轄區派出所進行調查核實後向上級機關為陳學虎及其船員的施救行為申請見義勇為獎金,以彌補部分損失。
[責任編輯:尹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