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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巨貪”半價拍賣國家油庫 受賄720萬元被判13年

2016年07月26日 11:56:54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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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桂榮涉嫌受賄案庭審現場

  ●國家油庫市值2000萬元,為什麼以980萬被拍得?

  ●自己負責的項目以底價被拍走,他卻松了一口氣?

  ●油庫拆遷中,他又為何“不遺餘力”“挺身而出”?

  2008年10月8日,位於南京的江蘇省拍賣總行內,靖江市煤炭石油總公司油庫資産競拍正在進行。當拍賣師敲下木槌,油庫以底價980萬元被永利置業公司拍得時,坐在臺下的陸桂榮終於松了一口氣。

  陸桂榮是靖江市煤炭石油總公司總經理,也是靖江油庫資産清算小組副組長。按理説,自己負責的項目以底價被拍走,心裏終究是不舒服的。然而此時陸桂榮盤算的,卻是到底能從中分得多少“紅利”。這場所謂的公開競拍其實是一場鬧劇,正是在陸桂榮的一手“運作”下促成的。2015年8月,陸桂榮因受賄72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10萬元。

  心態失衡,他抓住最後的致富“良機”

  1953年出生的陸桂榮自20歲起,便進入靖江市煤炭石油總公司工作,從科長、主任,再到公司經理、副調研員,他一幹就是40年。在他的帶領下,公司營業額不斷攀升,他也因此獲評全國內貿系統先進個人。2000年,國家對石油行業進行整頓重組,靖江市煤炭石油總公司被整體劃轉給中國石化江蘇分公司管理。陸桂榮因此身兼省石油集團靖江石油總公司總經理。儘管他所在的公司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隨著成品油批發零售業務被劃轉進中石化靖江經營部,靖江煤炭石油總公司已沒有正常的經營業務,陸桂榮手中的權力也開始逐漸萎縮。他曾抱怨,連購買辦公用品也要上報審批,自己實際上就是一個“光桿司令”。在悔過書中陸桂榮也寫道,“自己當了10多年的總經理,住的還是上世紀80年代自建的房子,用的傢具和電器也都是那時添置的,心理開始不平衡。”

  2007年上半年,公司按上級要求處置油庫資産,陸桂榮被任命為清算小組副組長。由於油庫靠近靖江學區地段,未來發展空間很大,消息一齣,便引起多家房地産商的投資興趣。此時的陸桂榮也意識到自己已接近職業生涯的尾聲,“給家庭增加一些收入”的思想越來越強烈。

  在眾多投資商中,就包括永利置業公司的股東林梅。她認為油庫所在地塊前景很好,便打算與江西商人劉鵬宇一起合夥購置開發。林梅知道,陸桂榮雖然只是清算小組的副組長,但組長是上級公司指派掛鉤聯繫的,整個資産處置的具體工作都由陸桂榮主持。於是,林梅通過自己曾經的客戶、陸桂榮的老鄉梁木生,將陸桂榮約到了酒桌上。推杯換盞之後,雙方一拍即合。本屬於國家的油庫資産處置成了陸桂榮、林梅等人進行權錢交易的“項目”。

  不遺餘力,只為多分一杯羹

  陸桂榮可謂“盡心盡力”。在進行資産評估時,為了避免人多口雜,往往都是他一個人陪同清算組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為了讓林梅等人能夠在競拍中順利中標,他不僅積極提供資産處置的資訊,還主動出面聯繫省拍賣總行的熟人。

  2008年10月8日,在陸桂榮等人的共同“運作”下,拍賣會成了名副其實的走過場——永利置業是全場唯一舉牌叫拍的公司,並最終以980萬元的底價將油庫收入囊中。而據了解,按照正常的溢價拍賣,油庫資産至少價值2000萬元。

  油庫到手後,情況卻沒有林梅想像的樂觀。由於政府對這一地塊有統一規劃,不允許自行開發。2011年1月,林梅等人將土地以6516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當地政府,除去各項成本,林梅等人實際獲利2000多萬。按照約定,油庫內職工宿捨得搬遷工作由林梅等人負責。但職工情緒很大,拆遷工作進展困難。這時,陸桂榮再次“挺身而出”,最終,在陸桂榮的“努力”下,拆遷職工的補償要求從每平方米5000元降到了1900元。連林梅都説,陸桂榮確實出了很大力氣,如果沒有他的幫助,拆遷成本會高出很多。陸桂榮的諸多“努力”,其真正目的就是替林梅盡可能地降低成本,好讓自己有更多的紅利可分。

  2007年年底,早在項目還沒有眉目的時候,劉鵬宇、林梅就委託梁木生先後4次送給陸桂榮120萬元的打點費。油庫資産處置完畢後,林梅又分6次送上了600萬元的感謝費。經查實,自2013年2月至10月的大半年內,陸桂榮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非法收受賄賂720萬元。

  2015年5月29日,靖江市檢察院對陸桂榮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同年8月4日,陸桂榮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10萬元。此外,檢察機關積極追贓,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

  深挖細查,戳穿權錢交易真面目

  本案承辦人、泰州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處副處長呂小濤表示,陸桂榮收受賄賂的形式新穎,手段非常隱蔽,且行受賄雙方多次訂立攻守同盟,案件偵破難度非常大。2014年,林梅因牽涉其他案件接受相關部門調查。泰州市檢察院充分發揮偵查一體化機制的優勢,堅持上下聯動、內外結合、以證促供,果斷將林梅和梁木生交由靖江市檢察院以行賄罪立案審查。最初,林梅只承認和梁木生之間的那800萬元正常的借貸關係,並且有書面借款手續。偵查人員迅速扣押了相關借據,發現每筆借款約定的利率均為1%,明顯不合常理,必有隱情。經過法律政策教育,林梅終於承認是為掩蓋向陸桂榮行賄的事實,經梁木生偽造了這800萬元的借款手續。其中600萬元送給了陸桂榮,餘款200萬元為梁木生所得。除此之外,還一併承認了在運作油庫競拍事宜過程中,與其合夥人劉鵬宇共同向陸桂榮行賄120萬元的事實。至此,陸桂榮與林梅權錢交易的事實已基本查清。

  陸桂榮到案後,對收受林梅等人錢物的事實不持異議,但對款項的性質卻一直進行辯解。他認為中石化整體上市後,自己所在公司的權力已被上收,自己在處置資産方面沒有決定權和審批權,因此並沒有利用職權為林梅謀利,收的錢是他和林梅合作的項目分紅,企圖以“合作”之名掩蓋“受賄”之實。偵查人員向陸桂榮釋法説理,厘清本質。證據顯示,在整個油庫資産項目中,陸桂榮沒有任何實際投入,也沒有簽署合作協議。林梅等人多次強調,找到陸桂榮,就是希望能夠利用他手中的權力為成功低價拍得油庫提供便利。而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於林梅等人拍賣中的違規行為,陸桂榮不僅知情不舉,還説情打招呼,造成國有資産流失。這種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同時,偵查人員與辯護律師充分交換意見,對方亦主動提出做陸桂榮的工作。最終,陸桂榮認罪服法,並在一審宣判後表示不上訴。

  警鐘長鳴,監管缺失下的“小官巨貪”

  陸桂榮只是副處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卻能在一個項目上收受如此鉅額的賄賂,成為典型的“小官巨貪”。呂小濤表示,陸桂榮之所以能夠如此大肆斂財,除了自身貪慾作祟外,也反映了相關部門在一定程度上的監管缺失,暴露了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現實問題。

  例如,國有資産的拍賣是以保值增值為前提的,底價也是由委託公司自行決定的,因此底價低於評估價50%的現象並不常見,但在陸桂榮的一手操作下,這樣的蹊蹺事都沒有引起相關部門和上級公司的注意;陸桂榮作為清算小組副組長,資産處置情況需及時向上級彙報,但評估資産整個過程中幾乎一人包辦,給他提供了暗箱操作的空間;此外,油庫職工曾多次向當地政府及上級公司反映問題,但相關部門均未能發現其中的貓兒膩。陸桂榮也曾交代,石油系統屬於條塊管理,上級公司管不到,地方政府管不了,存在諸多監管盲區。

  “本案的成功辦理,不僅彰顯了檢察機關嚴厲打擊國企國資領域職務犯罪的決心,也警醒相關領域要切實監督,堵塞漏洞。同時,積極引入第三方監管平臺,讓國有資産處置在陽光下運作。”泰州市檢察院檢察長李軍説。

[責任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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