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汛以來,長江中下游等地險情不斷。截至目前,洪澇、風雹等自然災害已造成超3000萬人受災、直接經濟損失超過600億元人民幣……面對災情,公眾一方面關注救災進展,另一方面積極加入關於巨災保險的話題討論。專家指出,中國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災害比較嚴重的國家之一,因此發展巨災保險的任務很緊迫。當前我國巨災保險與國際發達保險市場相比仍有不少差距,我們需要認清現狀並加快改善這一局面。
1 首款巨災險“落地”
7月1日,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在全國開始銷售,標誌著我國首款巨災險正式推出。中國保監會財産保險監管部副主任何浩指出,優先開展地震巨災保險是考慮到地震分佈廣、災害損失大,根據前期調研,80%多的調查者都選擇了地震作為巨災保險的優先考慮。
“首款巨災保險産品的誕生對我國巨災保險的發展具有‘破冰’的意義,相比于前期的局部試點,這次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其對後期巨災保險發展有很好的引導作用,也將有利於改變我國依靠政府救助應對巨災的現狀,逐步在我國真正實現多主體、多渠道的救災模式。”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説。
據保監會介紹,住宅地震巨災保險産品設計在保障對象、保險責任、保險金額、條款費率及保險理賠等5大方面均作了明確規定,如保險金額,城鄉區別實施,城鎮、農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額每戶分別為5萬元、2萬元,運作初期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保險理賠則根據破壞等級分3檔理賠。
在具體運作中,為了提高承保能力,由45家財産保險公司組成的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將共同參與損失分擔,並基於“風險共擔、分層負擔”的原則,設定總體限額和分層機制。
2 2017年前完成立法
對於地震巨災保險的下一步發展,中國地震局震防司司長孫福梁認為,地震等自然災害保險應由基本法律予以確立,後期要加快立法,在立法中明確政府、保險公司等各方在地震巨災保險制度中的職責和許可權,規範地震巨災保險的實際操作。
從全球範圍來看,推動巨災保險立法是一項基本工作。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多國都在保險法規中明確了巨災保險的發展模式,將各方權利義務以法律契約的形式固定下來,如美國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就已先後通過了《全國洪水保險法》、《洪水災害防禦法》兩部涉及洪水巨災保險的立法。
事實上,我國政府已在加緊落實巨災保險立法工作。何浩指出,我國爭取在2017年底前完成巨災保險的立法工作,在2017年-2020年進入全面實施階段,並將巨災保險制度納入到國家綜合防災減災體系中。
3 根據國情借鑒先進
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已取得一定成績,但與國際發達保險市場相比仍有差距。根據民政部數據,近8年來,我國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接近4萬億元,但後期的保險賠款所佔比例卻一直很低。以汶川地震為例,其直接經濟損失為8451億元,保險賠款為20多億元,佔比僅為0.2%左右。而在國際上,巨災保險賠款一般佔到災害損失的30%-40%。
“雖有差距,但我們不能操之過急,還要根據我國國情穩步推進。後期應不斷總結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經驗,不斷改進與完善。”王國軍説,從國際經驗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是普遍性難題,在模式選擇、償付能力、基金歸集、責任限額、定價模式等方面均面臨諸多挑戰,因此應根據我國實際需要,進一步建設洪水、颱風等主要自然災害的巨災保險制度。
基於國情推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巨災保險制度”的同時,還要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徐曉華表示,以美國巨災保險為例,其對中國最大的啟示應該是多層次的風險分擔,美國巨災保險充分運用了分保、再保險、資産證券化等手段,與商業性保險公司合作,政府參與兜底。
“國際上先進的前端風險管理也值得我們學習,西方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在颱風、洪澇等自然災害方面往往會做好前期研究、防範工作,進而儘量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失。我國保險行業應多學習這方面經驗,不斷做好巨災風險管理工作。”王國軍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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