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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有的警察自媒體“幫親不幫理” 一味護短

2016年06月17日 11:50:05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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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求解執法爭議之“結”

  【編者按】

  在近期引發熱議的深圳警察強行傳喚女孩事件中,涉事警員的一些不當言行,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爭議。事實上,今年以來,包括北京在內多個地方,都曾出現警察執法引發強烈質疑的事件。

  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要求嚴格執法監督,解決執法突出問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件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公安部部長郭聲琨隨後強調,要進一步規範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執法行為,規範執法決策機制、監督機制,完善公安執法權力運作機制,確保執法權力在法治軌道和制度框架內運作。

  塑造良性的警民關係,用規範執法提高公信力,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題中之意。而在處理涉警輿情時,警方不同的回應和處理方式,會讓輿情朝著完全不同的方向發展。第10期“議事廳”,新華每日電訊記者採訪了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廣東警官學院副教授孔雯,請他們一同探討如何正確回應執法爭議、如何解開執法爭議之“結”。

  采寫 新華社記者 葉前、毛一竹

  “護犢子”思維無助於平息質疑

  ◎平息質疑最有效的辦法,莫過於把真實的情況如實講出來。積極應對一般也會贏得公眾的正面回應,從而形成執法者與公眾關係的良性迴圈

  ◎表面看是執法不規範問題以及對執法規範的無意識,背後深層次的問題是,有些基層執法者對公民權利缺乏起碼的敬畏

  每每遇到執法引發爭議事件,警方的回應都備受公眾關注。隨著自媒體蓬勃發展,在寥寥數語、缺乏更多有效資訊的官方表態之外,一些獲得認證的基層公安機關自媒體賬號開始搞“自選動作”,其中就有一些義憤填膺地為涉事警員找執法依據乃至背書的激烈言辭——通常都是説,那些引發爭議的執法行為“合理合法”,即便有一些小瑕疵,“出發點也是好的”。

  誠然,有些説法存在一定合理性,甚至能找到一些特定的法律規定的依據。但是,見慣了此類應對,人們難免會認為這是拒絕認錯,以機構之名“護犢子”。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對此認為,執法爭議和由於應對失當引起更大的爭議,是長期的執法慣性與執法外在環境變化所導致的衝突。近年來,執法機構的行為規範有一些進步,但很多時候還是按照舊有慣性執行,並不太適應新的執法環境。特別是進入新媒體時代,公眾的權利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借助網際網路和自媒體維權意識的進一步放大,使得執法行為被置於聚光燈之下,各種評論、質疑也紛至遝來。

  有一種觀點認為,並不是近些年執法不規範的案例增多了,而是以前新媒體還不發達,很多類似事件都沒有被曝光或引起廣泛討論。對於這種顯著的變化,有些基層執法者和機構顯然還不太適應。

  當執法行為引起爭議後,如果執法機構能夠實事求是,及時發佈資訊,澄清是非,表明態度,就能迅速平息輿情,贏得公眾認可。像此次深圳公安局寶安分局的應對總體上是合格的。但也有一些執法機構的主要應對之策是撇清責任,“護犢子”甚至捂蓋子。張建偉認為,這恰恰與公眾對公平正義的關切相去甚遠。平息質疑最有效的辦法,莫過於把真實的情況如實講出來。如果真有錯,就要有承認錯誤的態度以及檢討出現錯誤的原因,並進行制度規章層面的修補。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此給公眾一個交代。事實證明,這樣的應對一般也會贏得公眾的正面回應,從而形成執法者與公眾關係的良性迴圈。

  不過,在一些熱點事件中,除了看到傳統的機構回應,越來越多的個人在自媒體上發聲,為自己的同行、同伴、同事叫屈,對公眾質疑進行反駁。

  在近年來的涉警輿情中,有的警察自媒體“幫親不幫理”,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味護短,片面和錯誤地理解“正能量”的含義。個別民警自身法律素質低,在自媒體輿論場言語不理性,誤導讀者,導致一些非理性的觀點在系統內部互相影響、互相發酵,使問題複雜化。比如,在涉警輿情中,有些人喜歡拿美國警察使用槍支的情況來説事,動輒説“中國警察太憋屈,這種情況下美國警察早開槍了”。事實上,這種説法忽略了一個事實——美國是一個私人可以持槍且槍支氾濫的國家,警察處於高度危險和緊張的狀態。這樣很容易引起誤導作用,導致民眾更多的質疑。

  嚴格規範執法權的行使和邊界

  張建偉認為,我國憲法法律對各類公民權利都有相關規定,但在現實中,部分執法者對於一些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權等,沒有相應的法律認知。比如,在深圳警察強行傳喚女孩事件中,涉事警察將兩名女子帶回警局,實質上是對其人身自由的控制。可現實中,一些執法者對這類行為完全沒有上升到法律高度,只當是例行公事。

  張建偉説,認知缺乏的背後,是外在制約的缺乏。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警察權是所有公權力當中對公民權利可能造成侵害最大的一項權力,其行使和邊界尤其需要加以嚴格規範。

  其一,要加強警察權的司法控制。在大陸法係國家,公安機關的偵查是作為司法機關的輔助,一旦發生重案就需要檢察機關乃至法官的介入,通過司法權的控制來制約警察權,防止其過於擴張。

  其二,偵查保密是必要的也是通行的,但律師的介入也是必要的和可控的,防止執法活動的“卡夫卡城堡”現象。實際上,最容易出現侵犯公民權利的環節是訊問環節,可以考慮在訊問環節引入律師在場機制。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意味著絕對封閉,實踐證明,律師的介入對執法者規範執法、保障公民權利有積極的作用。

  其三,執法過程應該錄音錄影。以交警為例,執法記錄儀是一個便捷且有效的技術手段,能大大提高交通違法處置的文明程度。按照我國法律,一些重案有規定必須錄音錄影,但一般案件沒有強制要求。技術的進步已經使得這一外在監督變得十分簡單有效,沒有理由不落實。

  其四,允許公民進行執法現場的錄音錄影,且以不干擾辦案為原則,公權力不能干預和阻止。現在的情況是,很多時候執法者強力奪取公眾的拍攝設備甚至毀壞其設備,這實質是對自身執法規範化的不自信。既然執法規範,就不怕錄音錄影,正如中央提出的,要讓每一個案子都經得起時間和法律的檢驗。

  執法培訓和公眾教育都需加強

  ◎公眾的法治素質也需要提高,應教育公眾適應法治社會的發展

  ◎很早前有關部門就在強調公安執法規範化,也下發了各類文件,做出了很多要求。法律法規已經有了,落實到個體執法上面,還需要加強隊伍建設、教育管理

  查看過往的新聞報道,可以看到,在很早前有關部門就在強調公安執法規範化,也下發了各類文件,做出了很多要求。在進步的同時,不可否認的是,有一些規範沒能得到執行。

  廣東警官學院副教授孔雯認為,法律規範已經有了,落實到個體執法上面,還需要加強隊伍管理、教育管理。

  看到深圳涉事民警被送入學習班,也有人質疑這樣的教育培訓是否有效。廣東一名資深警官説,有的一線警員對查驗身份證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搞不大清楚,什麼是合理懷疑,什麼是比例原則,完全沒聽説過。而現在的一些培訓往往是“千年老皇曆”,沒有跟上時代變化和警情的變化,重復無用的培訓較多。可見,針對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的品質亟待提高。

  與此同時,公眾的法治素質也需要提高,應教育公眾適應法治社會的發展。孔雯説,原本配合警察調查是公民義務,不過由於警民之間缺乏信任,不少人遇到這類情況的第一反應是,我是個好人為什麼來問我,會有抵觸心理。而這時如果警察處理失當,就會造成更大的衝突。

[責任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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