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緣于閉門造車。公共政策是面向公眾的,公眾身在其中,了解內情,完全具備建言獻策的基礎和能力。打個比方,要給百姓做鞋,總得知道對方腳多大、需要哪種款式、喜歡什麼顏色吧?雖然不可能一一滿足每個人的想法,但大多數人的共同意見總該尊重吧?如果屢屢讓百姓“削足適履”,必然會招致不滿。
第三,緣于法治意識淡薄。有些政策所針對的事情根本不該政府干涉,讓市場去調節即可,有時政府甚至無權伸手;有些地方官員不具備基本的法律素養,不知道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衝突,總覺得“我的地盤我説了算”“我説的就是法”,出臺的個別政策、規定每每與國家法律相抵觸。
最後,決策失誤、影響惡劣,“收回成命”便是了,沒有問責和追究,這也是短命政策屢屢出爐的重要因素。
短命政策不時出來折騰,對社會影響幾何?今天指東明天打西,今天“狼來了”,明天“狼沒了”,每一次大張旗鼓之後迅速偃旗息鼓,政府的權威和形象就這麼一點點被折損。更重要的是,個別官員犯錯,往往是公眾和社會為其埋單。那些被浪費的各種資源、被折騰的不特定人群、被消耗的信任,都得慢慢“療愈”。
對此,公眾詬病已久,一些地方和部門也在改進。相比多年前,政策朝令夕改、短命紀錄被刷新的情況總體在減少。不少地方和部門在制定政策之初,都會進行相關調研,注意“開門立法”、公開徵求公眾意見;聽證會制度從最初的全票通過、無人反對,發展到今天有聽證代表敢於説不,據理力爭,甚至某個政策會因為反對聲音強大而暫緩出臺;一些地方還出臺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完成決策動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後,還須經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規定,等等。
保證科學決策,減少或杜絕短命政策,讓每一項政策都經得起時間和實踐的考驗,不走彎路、歧路,一方面要推進決策程式、方式的規範化、制度化;另一方面要消除官本位和權力至上,尊重公民權利,嚴格依法辦事。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