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2日電題:外交部條法司司長詳解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為何違反國際法
新華社伍岳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徐宏12日向中外媒體闡釋了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所涉國際法問題,強調有關仲裁庭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對這個案件沒有管轄權,無權作出裁決。
徐宏在當日舉行的吹風會上説,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國際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多種多樣,強制仲裁只是其中之一。而且,與談判協商等方式相比,強制仲裁是次要的、補充性方式,它的適用是有條件的,至少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首先,提請仲裁的有關事項如果超出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就不能採用強制仲裁。菲律賓提請仲裁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已經超出了公約的適用範圍,因此不能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2013年1月23日,菲律賓在啟動仲裁程式的第二天發佈了一個文件,明確把提請仲裁的目的稱作保護國家領土和主權。菲律賓早已把真實意圖講了出來,我們不明白為什麼仲裁庭還要置若罔聞,還要替菲方掩飾。”徐宏説。
——其次,如果有關爭端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活動或執法活動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有權聲明不接受強制仲裁。這種排除對於其他締約國而言也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上述已被一國排除的爭端,其他國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無權管轄。
徐宏説,此次提請仲裁的有關事項,比如對島礁法律地位和海洋權益的認定,已經構成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早在2006年,中國政府就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有關規定,作出排除強制性仲裁的政府聲明,因此菲方不得提起仲裁。
——第三,如果當事方自行選擇了其他方法解決有關爭端,不應再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2002年11月,中國同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國家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其第四條明確規定“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端”。“這意味著菲律賓無權單方面提請仲裁。”徐宏説。
——第四,當事方有義務先就爭端解決方式交換意見。如果當事方沒有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就不應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而菲律賓並沒有盡到就爭端解決方式與中方交換意見的義務。
徐宏表示,上述四個條件實際上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四道門檻”,是所有、平衡的規定,應該全面、完整地加以理解和適用。
“根據上述條件來衡量菲律賓單方面所提的仲裁,不難看出其已違反了國際法,屬於典型的濫用公約。因此,這個仲裁案自始就不應該存在。”徐宏説。
徐宏表示,仲裁庭並沒有秉持公正、客觀的立場,而是曲解公約規定,迎合菲方主張,違背了應基於事實和法律得出具有管轄權結論的根本原則,在管轄權問題上作出了很難令人信服的裁決,這個裁決在國際法上是無效的,中國當然不予承認。
“菲律賓提起仲裁,一些國家推波助瀾,都不是為了真誠地解決爭端,顯然另有所圖。”他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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