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土地使用證被政府變更登記在別人名下,七旬婦狀告華陰市政府違法行政,要求恢復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在半年訴訟期內,被告華陰市政府既不應訴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並送達行政判決後,華陰市政府依然不聞不問。
昨日上午,該案審判長、渭南中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洪池告訴華商報記者,該案是近兩年來渭南中院審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應訴也不出庭的案件。
被告半年內
未提交應訴材料和答辯狀
2015年6月5日,華陰市70歲市民李女士狀告華陰市政府和第三人李某(李女士次子)。李女士認為,自己的土地使用證被華陰市政府的土地權屬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在了李某名下,被告違反程式,未盡到審查責任和義務,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
渭南中院立案後,于2015年6月29日向華陰市政府送達應訴通知書及相關訴訟材料,但在規定的15日內,甚至直到開庭的半年時間裏,華陰市政府一直未提交相關應訴材料和答辯狀。
2015年12月28日,渭南中院行政庭開庭審理此案,但被告華陰市政府及第三人李某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法庭按照規定,缺席審理了李女士狀告華陰市政府、第三人李某土地行政登記一案。
法院判政府敗訴
認為其違反法定程式
李女士訴稱,2000年,她和丈夫取得了華陰市一塊土地使用權,有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2010年8月,夫妻倆將地塊交給次子李某有償使用,雖簽有贈與協議,但實際為租賃關係;2012年9月,華陰市政府在李女士夫婦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變更到李某名下,還給李某頒發了土地使用證。
李女士請求法院撤銷政府頒發給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證,恢復自己的土地使用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華陰市政府當庭不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第三人李某也未提交證據;被告對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又沒有提供變更登記程式的相關依據,違反法定程式。
2016年1月18日,渭南中院行政庭依法判決:撤銷被告華陰市政府為第三人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案件受理費50元由華陰市政府負擔。
據悉,法院判決書通過掛號信郵寄送達後,華陰市政府在規定的15日內未提起上訴,按規定其已無上訴權利。
200余起民告官案中
唯一一起被告缺席案件
昨日下午,王洪池告訴華商報記者,近兩年渭南中院行政庭審理了200多起民告官的行政案件,相關行政單位均能派員積極應訴和參與庭審,唯有該案被告既不應訴也不出庭。
陜西賽高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鄧建軍認為,該案是很普通的民告官案件,從法理角度講,被告不參與或者放棄訴訟是他的權利。但在推動依法治國的今天,華陰市政府應積極帶頭參與訴訟,不應訴、不出庭確有藐視法律之嫌,不願意與普通百姓對簿公堂,也有不尊重之嫌。
渭南市委黨校教授雷轉運表示:“民告官是很正常的事,説明群眾法治意識的提升,作為被告的華陰市政府不是普通群眾被告,應當積極主動參與行政訴訟,而不是置之不理,應帶頭普法,踐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摒棄官僚意識和慣性思維。”
昨日下午,華商報記者多次電話、短信詢問華陰市政府及政府辦相關負責人,想了解政府方面不應訴不出庭,也不上訴的原因,但截至昨晚發稿時,均未收到回復。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