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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調查報告:有官員5次違規為瑞海出批復

2016年02月06日 10:29:39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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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天津港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發生前,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內共儲存危險貨物7大類、111種。其中,運抵區內共儲存危險貨物72種、4840.42噸,包括硝酸銨800噸,氰化鈉360噸。

  報告認定,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和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未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致使大量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812”檢察調查專案組負責人向新華社記者介紹,檢察機關調查發現,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暴露出企業違法違規經營和政府監管失職瀆職等問題十分突出。政府及職能主管部門在瑞海公司經營危化品項目呈報審查、規劃審批、經營許可、日常管理、監督糾正等環節存在嚴重的失職瀆職問題,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其中,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違規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縱容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天津港(集團)屬地管轄職責履行不力,對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嚴重不作為;海關部門違規批准設立監管區並日常監管不力,放縱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安監部門綜合監管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查處瑞海公司安全生産隱患和違法違規經營問題;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違法審批驗收瑞海公司建設工程,為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創造條件;海事部門違法違規審批,為瑞海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提供便利;交通運輸部水運司副巡視員王金文和安全評價機構及有關部門濫用職權,幫助瑞海公司違規通過改造工程安全評價等。

  1 有關部門幫助瑞海公司違法取得規劃許可

  報告認定,瑞海公司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批先建、邊建邊經營危險貨物堆場。

  2013年3月16日,瑞海公司違反有關規定,在未取得立項備案、規劃許可、消防設計審核、安全評價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施工許可等必需的手續的情況下,在現代物流和普通倉儲區域違法違規自行開工建設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並於當年8月底完工。8月中旬,當堆場改造項目即將完工時,瑞海公司才向有關部門申請立項備案、規劃許可等手續。

  2013年8月13日,天津市發改委才對這一堆場改造工程予以立項。而且,該公司自2013年5月18日起,就開展了危險貨物經營和作業,屬於邊建設邊經營。

  對此,事故調查組管理組組長李萬春表示,如果立項備案走正規程式的話,瑞海公司是不會存在的。

  瑞海公司何以能夠未批就建?李萬春介紹,有關規劃國土部門幫助瑞海公司違法取得了規劃許可。瑞海公司經過審批的圖紙上寫的是普通貨物,但設計圖紙裏寫的是危險貨物,也就是通過暗度陳倉的方式騙取規劃許可,然後施工建設。

  李萬春稱,安評和環評時,瑞海公司也涉嫌弄虛作假。在消防設計的時候也出了問題,但都被放了過去。

  2 一部門領導濫用職權五次違規出具批復

  報告認定,瑞海公司還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經營危險貨物批復。瑞海公司實際控制人于學偉在港口危險貨物物流企業從業多年,很清楚在港口經營危險貨物物流企業需要行政許可,但正規的行政許可程式需要經過多個部門審批,費時較長。

  為了達到讓企業快速運營、儘快盈利的目的,于學偉通過送錢、送購物卡(券)和出資邀請打高爾夫、請客吃飯等不正當手段,拉攏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剛和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處長馮剛,要求在行政審批過程中給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李志剛濫用職權,違規給瑞海公司先後五次出具相關批復,而這種批復除瑞海公司外從未對其他企業用過。

  同時,瑞海公司另一實際控制人董社軒也利用其父親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長的關係,在港口審批、監管方面打通關節,對瑞海公司得以無證違法經營也起了很大作用。

  李萬春也表示,在瑞海公司監管方面,有涉嫌職務犯罪的問題,也就是説監管部門與企業相互串通,貪贓枉法。

  3 監管部門發現硝酸銨但無人吱聲

  調查報告稱,瑞海公司違反《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和《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的規定,在運抵區多次違規存放硝酸銨,事發當日在運抵區違規存放硝酸銨高達800噸。

  同時嚴重超負荷經營、超量存儲。瑞海公司2015年月週轉貨物約6萬噸,是批准月週轉量的14倍多。此外多種危險貨物嚴重超量儲存,事發時硝酸鉀存儲量1342.8噸,超設計最大存儲量53.7倍;硫化鈉存儲量484噸,超設計最大存儲量19.4倍;氰化鈉存儲量680.5噸,超設計最大儲存量42.5倍。

  對於瑞海公司的日常監管為何如此缺位?

  李萬春介紹,市區兩級大約有十個部門,都有這個行政許可和日常監管的職能。相關的監管部門實際上是有監管系統,已經發現了硝酸銨這個問題,像天津市交委、天津港集團、天津海關包括海事部門都是能夠發現有硝酸銨的,但是沒有人吱聲,沒有人去監管這件事。所以説,這些部門都是有職責的,但是我們調查發現沒有一個部門盡職盡責,沒有一個起到發現隱患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作用。

  4 瑞海公司兩年時間近半無證違法經營

  調查報告稱,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港區內從事危險貨物倉儲業務經營的企業,必須同時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但瑞海公司在2015年6月23日取得上述兩證前的兩年多時間裏,除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1月11日、2014年4月16日至10月16日期間,依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的相關批復經營外,2014年1月12日至4月15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共11個月的時間裏既沒有批復,也沒有許可證,違法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倉儲經營業務。

  同時,根據調查報告,瑞海公司還違規開展拆箱、搬運、裝卸等作業。其中,瑞海公司在拆裝易燃易爆危險貨物集裝箱時,沒有安排專人現場監護,使用普通非防爆叉車。同時對委託外包的運輸、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嚴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裝箱、搬運過程中,存在用叉車傾倒貨桶、裝卸工滾桶碼放等野蠻裝卸行為。

  而且瑞海公司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港口危險貨物存儲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也沒有將重大危險源向天津市交通運輸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綜合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央視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