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交115萬贓款 原食藥監局藥品註冊司司長曹文莊再減刑
法制晚報快訊 (記者洪雪編輯吳潔)昨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裁定,對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原司長曹文莊減去一年有期徒刑,據悉,2007年8月24日,市高院終審以受賄、玩忽職守罪,判處曹文莊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此後曹文莊被減刑3次,而昨日是其第四次獲得減刑。經過4次減刑,曹文莊的刑期從死緩變為有期徒刑14年3個月。曹文此次減刑,除了與其他罪犯一樣獲得表揚嘉獎外,他還繳納了115萬餘元的犯罪所得。據了解,曹文莊曾是國家藥監局前局長鄭筱萸(因受賄和玩忽職守被判死刑)的秘書。
案情
藥品註冊司司長違規批藥
曹文莊從2002年任藥監局藥品註冊司司長至案發。
2007年6月21日,曹文莊因涉嫌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在一中院受審。
檢方指控,2003到2005年,曹文莊利用職務便利,接受魏某請托,先後5次收受魏某給予的9萬美元及人民幣110萬元;2005年9月,曹文莊兩次收受劉某給予的人民幣40萬元、2萬美元。兩項共計折合人民幣240萬元。
檢方還指控,曹文莊自己決定起草《關於做好統一換發藥品批准文號工作的通知》,並報時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的鄭筱萸簽批(曹曾任鄭筱萸秘書)。該通知降低了審核把關標準,致使一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藥品獲得批准文號。
2003年3月,曹文莊違規給地方企業換發批准文號,經鄭筱萸簽批同意後,絕大部分違規藥品被換發了批准文號,導致藥品監管失控,增加了群眾的用藥風險,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庭審時,曹文莊翻供,否認自己受賄和玩忽職守。
2007年7月6日,一中院宣判,法庭認為曹文莊構成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其拒不供認,未積極退贓,應當判處死刑。鋻於其歸案後提供線索,對偵破其他案件起到一定幫助作用,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院兩罪並罰,決定對其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曹文莊不服上訴。市高院終審裁定駁回。
減刑
燕城監獄服刑曾獲三次減刑
現年53歲的曹文莊目前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
2009年12月10日,市高院裁定對曹文莊減為無期徒刑,原刑附加刑剝奪政治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不變。
2011年12月16日,市高院再次對其減刑,刑期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五年,原判附加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不變。
2013年4月24日,市一中院裁定對曹文莊第三次減刑,刑期減去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級原判附加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不變。
曹文莊的刑期變成了十五年三個月。
繳115萬餘贓款第四次獲減刑
此次司法部燕城監獄對曹文莊提出減刑建議書,市一中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並進行公示後,開庭審理此案。
在庭審中,燕城監獄提出,罪犯曹文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紀律,考核期間共獲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1次,局嘉獎獎勵1次,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建議減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駐司法部燕城監獄檢察室同意對罪犯曹文莊提請減刑,市二分檢當庭發表檢察意見,同意減刑。
法院審理查明,罪犯曹文莊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技術學習等,按時完成勞動任務。
曹文莊于2013年1月獲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1次,2013年2月獲局嘉獎獎勵1次,在司法部燕城監獄于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2015年7月共獲表揚7次,2014年12月獲單項表揚1次。
2015年7月14日,曹文莊繳納犯罪所得115萬餘元。
法院認為,罪犯曹文莊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予減刑。一中院裁定,對罪犯曹文莊減去有期徒刑一年,減刑後應執行的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減為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不變。這是曹文莊獲得的第四次減刑。
相關新聞
曾被評改造標兵練書法求心靜
據此前媒體報道,曹文莊在2012年北京市監獄管理局“踐行傳統文化”改造標兵評比活動中,跟黃光裕一起被評為“改造標兵”。
曹文莊還有兩個“職務”:面向服刑人員開辦的《北監報》編輯部的編輯;北京市監獄局《北京新生報》的通訊員。他多次向《北京新生報》投稿,2013年年初,被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批准為2012年度局級優秀通訊員。
跟黃光裕一樣,服刑後曹文莊開始學習書法。
2013年,北京市監獄管理局在首都圖書館舉辦“墨香藝韻重塑新生”服刑人員“光明行”書畫手工藝作品展,曹文莊的軟筆書法作品《師説》、《誡子篇》參展。
曹文莊説,學習書法後,“變得心靜了。因為寫字,必須得靜下心來。這樣常常練,人就變得安靜,做事也更踏實了。”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