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方洪起訴重慶市勞教行政賠償一案進行了二審宣判。記者從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依法駁回了方洪的上訴,維持原判。
“方竹筍”勞教案事件回放:
2011年4月19日至22日,方洪因在微博上多次以網名“方竹筍”發表言論,被重慶市勞教委勞教一年。
2012年5月8日,方洪不服勞動教養決定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同年6月29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重慶市勞教委對方洪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違法。同年7月24日,方洪向重慶市勞教委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同年9月24日,重慶市勞教委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方洪被羈押349日的賠償金56764.85元,方洪不服該賠償決定,向法院起訴。
行政賠償案一審 法院判351天賠償金
2013年1月31日,墊江縣法院作出一審行政賠償判決,判決由重慶市勞教委向方洪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351天的賠償金,駁回方洪的其他行政賠償請求。
方洪上訴 請求賠367天
據了解,一審宣判後,方洪不服判決,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方洪請求改判重慶市勞教委立即支付限制其人身自由367天的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26692.55元,並由重慶市勞教委在重慶日報等新聞媒體或以書面等其他方式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方洪實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為351天,其間2011年8月3日至2011年8月18日在所外執行勞動教養16天,不應計算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數內。該351天賠償金的確定,應當按照國家2012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計算。方洪被勞動教養351天,不足一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其請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鋻於重慶市勞教委的委託代理人在庭審中已當庭以口頭方式向方洪賠禮道歉,故方洪要求重慶市勞教委在重慶日報等新聞媒體或以書面等其他方式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據此,法院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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