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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3部門:涉槍涉爆犯罪中有重大立功可減免處罰

時間:2012-04-08 12:18  來源:《法制日報》

  全國公安機關自今年2月至11月底開展緝槍治爆專項行動,為推動行動深入開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發佈了《關於收繳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厲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敦促主動上繳非法槍爆物品,動員檢舉揭發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

  敦促主動上繳非法槍爆物

  在已經開展的緝槍治爆專項行動中,公安機關力爭全面徹底收繳流散社會的各類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最大限度地消除社會治安隱患。為深入推進清查收繳工作的開展,充分發揮公檢法職能作用,形成打擊合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安部商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通告,敦促主動上繳非法槍爆物品,鼓勵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並對舉報有功的給予重獎,力求打一場緝槍治爆的人民戰爭,確保專項行動取得更大實效。

  通告明確規定,自通告公佈之日起至5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非法槍爆物品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違法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涉槍涉爆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涉槍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槍爆物品的,通告中也明確規定,依法收繳並從嚴懲處。

  私藏槍支嚴重者或判重刑

  非法製造、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的,刑法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刑法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窩藏、包庇涉槍涉爆違法犯罪分子的,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依據刑法等法律規定,通告明確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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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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