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職述廉時,本市包括黨政“一把手”在內的黨員領導幹部須如實報告住房、投資等有關事項。近日正式實施的京版《廉政準則》對於官員資産申報做了如上規定。
據了解,《北京市貫徹落實〈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于2011年10月10日由北京市委辦公廳正式頒佈施行。
其中,與全國版《廉政準則》相比,《暫行規定》明確了本市黨政領導幹部接受黨內監督的事項範圍。
前者要求,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針對這一要求,《暫行規定》將“有關事項”予以細化,規定包括黨政“一把手”在內的黨員領導幹部,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時,要向黨組織如實報告住房、投資及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等有關事項。
同時,規定各級黨政領導幹部要在嚴格遵守《廉政準則》的同時,堅持“一把手”對貫徹落實工作負總責,其他領導在分管範圍內對貫徹實施工作具體負責的基本原則,做好《廉政準則》在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貫徹落實工作。
此外,對於如何問責違紀黨政領導幹部,《暫行規定》明確,各級黨委(黨組)及其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廉政準則》不力,致使管轄範圍內發生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依照相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同時,違反《廉政準則》的黨員領導幹部,有干擾、妨礙組織審查,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行為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從重處理。
市紀委相關負責人還表示,要根據《暫行規定》在加強黨內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的同時,充分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廣大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記者孫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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