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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談誠信問題 稱不能單純移植西方社會信用制度

2011年11月15日 11:22:51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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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誠信建設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當前,誠信已成為牽動社會的中樞神經。由誠信缺失而引發的各類社會問題,不僅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的生命健康,而且瓦解社會的信任心理,衝擊社會基本的道德信念,擾亂人的心靈秩序。因而,有效遏制社會誠信危機已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心聲。但在社會誠信建設中,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不要窄化社會誠信

  目前,對於誠信與信用,存在概念使用的含混現象。儘管二者具有密切的關聯性,但不能混用,尤其不能把誠信直接等同於信用。誠信與信用至少有三方面的區別:在概念的外延上,雖然誠信與信用都是指承諾與踐約的倫理關係、規範要求、行為品德,但誠信泛指所有社會生活領域中由承諾形成的倫理關係,既包括經濟、政治、文化、學術研究、公共生活等領域中與承諾和踐約相關的一切倫理關係,同時也包括人們對社會理性凝結出的制度的遵守而形成的特定倫理關係。信用主要是指經濟活動領域中,出於對承諾的信任而以一定的利益讓渡和償還為條件而形成的經濟倫理關係。在強調的側重點上,誠信不僅看重人們對承諾、合同遵守和踐履的結果,而且也強調對誠信道德規則本身的認同和自覺服膺,具有德性倫理的特質。信用更看重行為結果的合規則性,即是否實際履行了承諾或合同,而不追問人們履約動機是出於道德責任還是出於免除懲罰的利益考慮,具有功利主義的後果論特徵。從文化傳統來看,誠信延續了中國傳統道德德目,強調誠是信的道德基礎,行為主體具有“誠”的內在品質和信念,才會有“信”的價值取向和外在行為方式,即誠于內,信于外。信用更具西方德目的傳統,偏重守約行為的結果,在某種程度上,更注重外在制度的規約與懲罰。

  顯然,把誠信等同於信用,是對誠信的窄化,不利於我國的社會誠信建設。首先,經濟領域的信用主體,不單具有經濟人的特徵,而且也具有社會人的道德屬性。事實上,人的基本道德素質是經濟信用維護的根本,因此,不能光強調信用法律和管理而忽視社會誠信的建設。其次,缺乏“誠”的內在品德支撐的“信”,即單純強調守約行為結果的信用,易於導致個人功利的價值相對主義,表現為對己有利的契約就遵守,對己無利或失約的利益遠高於懲罰的風險,就會踐踏信用規則而發生欺詐、投機、違約等悖德行為。再者,民族文化的主體歸屬性以及民族道德文化的相對獨立性,預製了我國社會誠信建設必須要立足我國國情,尊重民族優秀道德文化傳統。中國傳統誠信道德文化,強調“內誠於心”、“外信於人”,注重發揮社會個體良心、信念等內在機制的約束性,因此,我國的社會誠信建設,絕不只是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