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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下空間管理新規發佈 人防工程使用一年一審批

2011年08月24日 15:12:54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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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使用一年一審批

  新修訂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正式公佈。無論是生産經營,還是居住、辦公,只要是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統稱為“地下空間”,均納入本辦法管理。據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8月23日介紹,辦法首次明確了人防工程的安全責任由“使用人”承擔,且許可使用有效期為1年。同時,禁止擅改地下空間用途、出租違法建設等行為,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間不得出租居住。

  人防工程安全誰使用誰負責

  與舊版相比,新版辦法首次明確了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責任的歸屬——誰使用誰負責。此舉意在監管分離,更有利於安全責任的落實。

  接到使用申請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須查驗該人防工程是否安全,並明確使用範圍。“限定1年使用許可有效期,是為了建立退出機制。”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不按規定使用,存在安全問題的,1年期滿後將不予許可或延期。

  地下空間規劃用途不能改

  辦公改住宿、旅館改食堂、小賣部改棋牌室……對於當前存在的這些不安全使用方式,辦法規定,使用地下空間要符合規劃確定的用途,不得擅自改變。涉及地下空間出租,須按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相關規定辦理登記。凡違法建設禁止出租,非居住用途的不得出租居住。

  辦法要求區縣政府對轄區內地下空間,建立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下屬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應定期清查使用情況,一旦發現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立刻上報。

  利用地下空間從事旅店業,或設置宿舍及其他居住場所,房間內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4平方米,不得設置上下床。否則將由區縣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地下室裝修及使用前須“備案”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由所有權人承擔。作為居住場所,或從事商業、文化娛樂業等生産經營活動的,須向所在地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不備案最高可處以3萬元罰款。

  今後,“邊使用邊備案”的情形將不復存在。為從源頭上杜絕安全問題,辦法規定,備案必須在地下室裝飾裝修及使用前進行。同時,辦法詳細列出了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使用用途、範圍和期限説明;産權登記證明;符合規劃的證明;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證明,或通風、空調系統衛生檢測合格證明;經消防安全檢查方可投入使用、營業的,提交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明;進行結構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安全鑒定報告等。材料齊全的,15天內給予備案。

  不安全一律停用

  地下空間存在安全隱患,使用人須停止使用並搬出。

  辦法明確規定,房屋結構不安全,沒有通風、空調系統或系統不衛生,使用人應停止使用並搬出。拒不搬出的,當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時,由區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搬出,並妥善安置。如存在消防違法行為,又堅持使用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人防工程不可隨意“侵犯”。對於侵佔人防工程、未經批准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變用途及改造、拆除相關設備設施,以及危害安全和防空效能等違法行為,由區縣人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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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