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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次設立烈士褒揚金制度 烈屬將獲多項優待

2011年08月05日 11:35:34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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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烈士褒揚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正式施行,同時,已施行了21年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廢止。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首次設立了褒揚金制度,並在烈士遺屬撫恤優待、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等多個方面結合社會實際需要進行了較大的充實完善。

  充實完善了評定烈士的條件和程式

  新條例規定,對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産、集體財産、公民生命財産犧牲的,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以及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評定為烈士。同時,條例還對評定烈士的程式作了規定。

  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進一步充實完善了評定烈士的條件,規定在執行反恐怖任務、搶險救災、執行外交任務、執行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等情形中犧牲的,評定為烈士。另外,原條例評定條件中的“壯烈”是個形容詞,不是法律規範用語,也不是評定烈士的標準,因此在新條例中被刪除。有學者表示,去掉“壯烈”體現的是政府對公民行為和精神的肯定,避免主觀色彩,利於實際評定。

  褒揚金標準為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為了更好地弘揚烈士精神,加大褒揚力度,新條例設立了統一標準的烈士褒揚金制度。原條例沒有規定這一制度。新條例規定,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新條例施行後評定的烈士,其遺屬將可領取烈士褒揚金。據了解,去年,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為19109元。

  新條例還統一了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恤待遇標準。實踐中關於一次性撫恤待遇的做法是烈士生前有工資收入的按照本人工資標準、無工資收入的參照軍隊排職少尉軍官的工資標準發給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各地、各部門普遍反映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恤金不僅標準偏低,而且標準不統一,烈士遺屬撫恤待遇差距過大。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新條例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將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恤待遇標準統一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個月的工資,無工資收入的,按照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調整後的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恤待遇,因烈士生前工資的不同而略有差別。

  原條例對烈士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沒有作出規定。鋻於烈士遺屬的定期撫恤情況比較複雜,新條例原則上規定,定期撫恤金標準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每人平均收入水準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後仍達不到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補助。另外,新條例還規定,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烈士父母,繼續撫養烈士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給予補助。

  烈士子女考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原條例對烈士遺屬的優待沒有作出規定,現行的實際做法是參照對軍人烈士遺屬的優待執行。在總結各地和有關行業優待烈士遺屬經驗的基礎上,新條例在教育、醫療、就業、住房保障、養老等方面都進行了修改:

  一、烈士遺屬享受相應的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二、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其服現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為公務員。三、烈士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待;在公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費。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四、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烈士遺屬在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五、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烈士遺屬承租廉租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優惠照顧。家住農村的烈士遺屬住房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孤老烈士遺屬本人自願的,可以在光榮院、敬老院集中供養。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烈士遺屬。

  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對於弘揚烈士的高尚品質和崇高精神具有重要作用。而原條例對此沒有作出規定,實踐中是按照民政部《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保護辦法》的規定執行的。新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了以下規定:國家對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編纂烈士英名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蒐集、整理、保管、陳列烈士遺物和事跡史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未經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烈士紀念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禁止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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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