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簽訂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實現了西藏的和平解放。這是中國近現代史上的一件大事,是西藏社會歷史發展的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轉捩點。“十七條協議”是西藏人民從黑暗走向光明,從分離走向團結,從落後走向進步的新起點。
然而,一個時期以來,有人歪曲事實,編造謊言,鼓吹西藏“事實上的獨立”,否認帝國主義勢力在西藏的客觀存在,污衊和平解放為“武裝侵略”,並一再想否定“十七條協議”的合法性。在慶祝西藏和平解放60週年之際,挖掘新史料,利用新成果,正本清源,廓清迷霧,還歷史以本來面目,有著深遠的歷史意義和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西藏和平解放的歷史基礎和法律依據
西藏自古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大量考古、學術研究表明,藏族與漢族和其他兄弟民族自古就有血緣、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密切聯繫。西藏地方與中國內地的經濟、政治、文化往來始終未曾中斷。藏族地區納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轄的過程,呈現為一種漸進推移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唐蕃時期顯著加速,到西元13世紀中葉完成。元朝中央政府正式將西藏地方納入行政管轄之下。此後,儘管中國經歷了幾代王朝的更替,多次更換過中央政權,但西藏一直處於中央政權的管轄之下。
20世紀80年代以後,在西藏法律地位問題上,藏學專家根據歷史地理學家譚其驤的清朝中期中國歷史版圖説,提出了更科學更準確的表述。體現在兩句話上:一是西藏自古以來是中國的一部分;二是中央政府自元朝開始對西藏正式行使行政管轄。
因此,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解放西藏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中國人民革命和人民解放戰爭正義事業的組成部分。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國共産黨的民族政策,根據國際國內形勢的變化和發展,毛澤東提出“進軍西藏宜早不宜遲”。
二、和平解放前,西藏帝國主義勢力的客觀存在
達賴喇嘛和他們的支援者説,“西藏沒有帝國主義侵略勢力,西藏同英國只有點外交關係,同美國只有商業關係”,“在西藏只有少數歐洲人”。
藏學家柳陞祺對此給予了有力批駁。他寫道:“人民解放軍進西藏決不是為了趕跑幾個歐洲人。我們説的在西藏的帝國主義侵略勢力,是指從清代晚期英帝國主義通過軍事、政治、經濟侵略手段強加於我國,特別是西藏廣大人民的條約和恥辱,這集中表現在五個不平等條約上。”
這些條約除規定軍事賠款之類外,還使我國在西藏地方喪失了許多主權,如:1904年《拉薩條約》規定,從印度邊境到拉薩沿途的炮臺、堡壘和一切軍事建築一律拆除;強迫在亞東、江孜等地開闢貿易市場,侵佔所管轄的地區;向商務代理處派遣軍隊,常年駐紮;設置驛站,沿途架設電線;英、印商品進口,西藏地方不得徵稅,英、印貨幣在西藏廣為流通不受任何限制。
英印政府駐拉薩代表黎吉生將噶廈派駐英印留學的貴族子弟多數拉到他一邊成為親英分子,組成親英勢力集團,與西藏噶廈中的親英分裂主義分子一起專門從事一系列分裂活動。1941年,將愛國的熱振活佛從攝政職位上趕下來,使噶廈成為親英分子把持的機構;1942年,策動噶廈成立“外交局”;1947年,鼓動噶廈派代表出席“泛亞洲會議”。還唆使西藏代表團趕制所謂“國旗”;1949年,策劃了“七八事件”,迫使國民政府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人員限期離藏;1950年1月,要求噶廈破壞幹道、橋梁,埋設地雷,阻撓昌都解放等等。
美帝國主義勢力滲透西藏也是不爭的事實。《潛入西藏》的作者托馬斯 萊爾德披露:“本書第一次證明,在中國‘入侵’前西藏不僅有美國人,還有幾個美國特工正忙忙碌碌地進出西藏,積極地為西藏人提供軍事援助。美國政府的最高層也參與了這一計劃。”
辛亥革命後,從北洋軍閥控制下的歷屆民國政府到南京的國民政府時期,都沒有廢除這些本應廢除的不平等條約。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帝國主義侵略勢力還依然留在西藏。不願意承認帝國主義勢力在西藏,實質上是“西藏不需要解放”的潛臺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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