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於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
兩年來,中國切實加強民主法治建設,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行動計劃》預定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目標得到實現。
(一)人身權利
司法機關出臺關於刑事證據制度的司法指導性文件,依法保障人身權利。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下發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和證人證言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嚴禁執法人員實施非法拘禁的各項措施得到落實。2010年4月,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嚴懲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為。檢察機關加強對刑事偵查、刑事審判和刑罰執行的法律監督,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報復陷害、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1002人。兩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理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犯罪在內的非法拘禁案件1.86萬件。
國家進一步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2011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據詐騙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削減幅度近五分之一。修改後的刑法還對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適用死刑作了限制性規定。2010年6月,有關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死刑案件的證據審查判斷採用更為嚴格的標準。人民法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的制度,保障死刑被告人的上訴權利。
執法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對行政機關公正文明執法作出了嚴格規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了《關於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進一步保證刑事案件辦案品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公安部制定了執法細則,對辦案的主要環節和步驟作出了具體規定。此外,公安部還出臺了《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關於建立完善法制員制度的指導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資訊化建設的指導意見》等30多項部門規章,完善了執法環節、執法崗位等方面的制度。
(二)被羈押者的權利
保護被羈押者權利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2009年5月,公安部出臺《看守所防範和打擊“牢頭獄霸”十條規定》、《關於對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員實行集中關押管理的通知》等規範性文件,完善了看守所在押人員分押分管制度、新入所人員過渡管理和收押告知制度、在押人員受虐報警制度等。2009年12月,公安部、衛生部聯合發出《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公安監管場所醫療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公安監管場所醫療機構建設。2010年12月施行的《監獄建設標準》,進一步規範了監獄管理和設施建設。監管執法公開制度基本建立,看守所設立接待室、舉報箱,並公佈民警姓名以及有關的監管執法制度和程式。目前,已有1500多個看守所向社會開放,接受社會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頒布了《關於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明確減刑、假釋裁定前的公示和聽證制度,增強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兩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法辦理減刑100.5萬餘人、假釋6.8萬人。
為防止對被羈押者實施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公安部規定,除特殊原因外,提訊在押人員必須在看守所訊問室內進行,訊問室內用金屬防護網分隔,分設在押人員和辦案人員出入口,避免在押人員與辦案人員的人身接觸。啟動訊問室加裝同步錄音錄影設備工作,借助科技手段防止刑訊逼供等行為。實行在押人員被提訊前、後和被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時體表檢查制度。
(三)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訴訟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影的若干規定》,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可以查閱和複製庭審錄音錄影。目前,北京、上海、山東等地法院已實現了庭審同步錄音錄影。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會同有關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規範量刑程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從2010年10月起,全國各級法院全面試行量刑規範化改革,規範刑事自由裁量權,統一了15種常見犯罪的量刑標準,目前這15種常見犯罪案件佔基層法院刑事案件總數的90%左右。
審判資訊全面公開。兩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保障公民獲得審判資訊的權利。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建立了立案大廳,公示開庭資訊、司法救助等有關資訊;設立導訴臺,開通導訴熱線;建立審判資訊網路查詢系統和執行案件資訊管理系統,方便訴訟當事人查詢。目前,全國大多數高級人民法院、97家中級人民法院和472家基層人民法院開展了裁判文書網上公佈工作。
人民陪審員制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兩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推進人民陪審員工作的若干意見》,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154.4萬件,佔基層法院普通程式案件總數的32.44%。全國各級法院擴大人民陪審員選任範圍,人民陪審員數量已近8萬人。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進一步得到保障。2009年以來,有關部門推動修改或廢止與律師法規定不一致的各類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先後出臺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律師執業活動年度考核規則(試行)》等規章和行業規範。司法部會同有關機關正在起草《關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著力解決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問題。
國家賠償制度進一步完善。2010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使賠償請求渠道進一步暢通,賠償程式進一步完善,賠償的範圍和標準更加明確,賠償費用管理和支付機制得到理順。為保證國家賠償法的貫徹實施,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制定、修改了相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兩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審結國家賠償案件2950件,其中決定賠償的805件,賠償金額7170.9萬元。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聯合下發《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人民法院擴大司法救助的範圍,兩年來共批准當事人減、緩、免交訴訟費案件54.7萬件。
(四)宗教信仰自由
正常的宗教活動依法得到保護。兩年來,國家宗教事務局發佈了《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決定》,會同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制定了《國家宗教事務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式規定》等規章制度。國家支援改善全國性宗教團體和部分宗教院校辦公辦學條件。截至2010年底,中國道教學院和中國道教協會新會所基本竣工。國家投入資金支援伊斯蘭教朝覲工作,支援四川天主教神哲學院、中南神哲學院等宗教院校和宗教團體建設以及宗教教職人員培訓。投入近6億元用於西藏桑耶寺、昌珠寺、扎什倫布寺和新疆伊犁陜西清真大寺、喀什艾提尕爾清真大寺等重點寺廟的保護和維修。
(五)知情權
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公民的知情權得到切實保障。在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基礎上,2010年10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基本形成了政務公開制度體系。
截至2010年底,75個中央部門公開了部門預算,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開了公共財政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月或季度公開了預算執行情況。省、市、縣、鄉、村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初步形成,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設立政務(行政)服務中心2842個,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約2.5萬個。
2010年6月,國務院通過《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對自然災害救助中的資訊公開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條例規定,在自然災害發生並達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時,應當立即向社會發佈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主動向社會公開所接受的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來源、數量及其使用情況。重特大安全生産事故責任追究聯席會議機制定期對瞞報事故的查處進行專項督察和檢查。
新聞發佈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進一步完善,建立了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和縣級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2010年,中共中央出臺《關於建立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的意見》,大力推進黨中央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設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建設。目前,已有13個中共中央部門和單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黨委設立了新聞發言人,黨委新聞發佈工作走向制度化、規範化。兩年來,各部委各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共舉辦了3522場新聞發佈會。
(六)參與權
公民的參與權得到切實保障。2010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修改選舉法的決定,規定城鄉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更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進一步完善了關於選舉機構、選舉程式等規定,更好地體現了人人平等、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兩年來,全國政協共立提案1萬多件,其中90%以上已答覆辦理。全國政協共組織15個委員視察團和30個委員考察團,並向中央和國務院報送了視察報告和考察報告;收到社情民意資訊27333篇,群眾來信75119件,並多次召開專題議政性常委會、專題協商會、座談會和諮詢會,積極為經濟社會發展建言獻策。
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201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提高了農村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水準。目前,已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村委會選舉辦法,8個省份制定了村務公開條例;約85%的村建立了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90%以上的村建立了村務公開監督機構。國家發佈的《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進一步規範社區民主選舉程式,穩定擴大社區居民委員會直接選舉覆蓋面。2010年,全國各地普遍進行了城市居民委員會選舉。
推進廠務公開,維護職工權益。2010年,國家有關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2010年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見》,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關閉破産過程中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導。截至2010年9月,在全國已建工會的企事業單位中,211.3萬家單獨建立了廠務公開制度,比上一年增長20.6%,224.9萬家單獨建立了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增長率為22.3%。
國家支援各人民團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全國總工會參與了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直接關係職工和工會權益的法律、法規的制定與修改;積極推動工會法的修改工作。全國婦聯大力推動農村婦女進入村委會;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執法檢查,推動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部完成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的制定和修改。共青團各級委員會開展了“共青團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面對面”活動,建立人大代表關心青少年事務小組,建立“青少年權益使者”工作隊伍,開展共青團傾聽活動,反映和維護青少年權益。
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增強社會服務功能。《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管理登記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修訂工作已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社會組織每年募集資金100多億元用於減貧濟困、救災防災等。社會組織尤其是行業協會在規範市場秩序、發展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調解貿易糾紛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國6萬多個行業協會聯繫會員2000多萬家(含個體工商戶),4萬多個學術社團聯繫專家學者500多萬人,各類農村專業經濟協會聯繫農戶1000多萬個,社會組織提供了超過1000萬個專兼職工作崗位。
(七)表達權
公民的言論自由得到充分保障。近年來,網際網路成為公民行使表達權利的新渠道。截至2010年底,中國網民人數達到4.57億,網際網路普及率達到34.3%,超過世界平均水準;中國境內現有網站552萬個、論壇上百萬個,部落格用戶2.95億個。據抽樣統計,網民每天發表的言論達300多萬條,超過66%的中國網民經常在網上發表言論,充分表達思想觀點和利益訴求。中國領導人經常上網了解公眾意願,與網民進行線上交流。通過網際網路徵求意見已成為各級政府的普遍做法,每年通過網際網路徵求到的建議多達幾百萬條。
新聞和出版事業進一步發展。兩年來,國務院完成了《出版管理條例》和《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新聞出版總署發佈了《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和《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依法保障新聞媒體和記者的合法權益。兩年來,全國出版圖書、期刊、報紙總印張數為2701.14億印張,出版圖書33萬種,報紙2056種。
(八)監督權
公民的民主監督權利得到進一步保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充分行使監督憲法和法律實施的職權,全面促進公民各項權利的維護和實現。兩年來,常委會聽取審議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個專項工作報告;開展了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等9部法律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對部分重大公共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和“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若干重要問題開展專題調研;就中央決算、國家糧食安全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三個專項工作報告開展了專題詢問;作出了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對3000余件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備案審查。人民政協的監督機制漸趨完善,民主監督效果日益顯著。
信訪渠道進一步拓寬。國家信訪局建成互聯互通、資源共用的全國信訪資訊系統,推廣和規範了網上信訪、專線電話、綠色郵政、視頻接訪等多種信訪形式。人民建議徵集制度在全國逐漸推廣,各級黨政領導幹部閱批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成為常態,黨政領導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繫信訪群眾制度逐漸完善。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