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
民生保障法制化的一個里程碑
備受關注的社會保險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社會保險是基於保險原理、互濟原則、政府責任制定的,抵禦生、老、病、殘和失業五大社會風險,實現國家社會保障目標的制度安排之一。我國的這部社會保險法,具有奠基性和開拓性,它第一次將憲法的社會保障原則具體化,明確了國家建立覆蓋全體公民且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險體系的政府責任,包括財政責任、行政責任和經辦責任,以及公民參加社會保險計劃的受益權利和繳費義務,這是我國民生保障法制化的一個里程碑。
資金安全是最大原則,亟待制定一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條例,確保基金保值增值
2006年上海社保案發生以來,國家雖三令五申,但社保基金這一老百姓的“養命錢”不納入專戶管理、擠佔挪用等問題在一些地方仍有發生,且違規問題資金數額巨大。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這一規定明確了社會保險基金的專用性和準公共性,這是避免政策風險(誤為公共基金被政府挪用)和操作風險(混用各項基金),構建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營機制的基本原則。
貫徹這一規定,亟待制定一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條例,一方面規範社會保險財務秩序,明確國家財政和繳費人的出資責任和財務制度,包括規範費基、費率和供款時間,制裁偷、漏、拖、欠行為;另一方面更要嚴格規範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明確哪些社會保險基金可以投資入市,建立專業化的受託人制度,規範投資範圍、資訊披露和監管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