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管理如何走出“只有依靠增加政府責任、增大經濟社會的成本,才能維持秩序”的怪圈——
怎樣實現社會的自我服務與治理
實現有效的社會治理是我國“十二五”時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社會治理的最終責任主體是公民個人,每個公民為自己負責,也為社會負責,這樣才能形成以村民自治與社區自治為基礎的社會治理。在這條道路上,我國雖然還處在起步和探索階段,但各地在實踐中已邁出了不同的步伐,探索了一些具體做法。對此,應當鼓勵、支援、引導、提升,從中找出中國社會管理的新路子。
當前,我國轉型的壓力不會簡單地隨著經濟增長或民生條件改善而消逝。要消除這種壓力,必須更加注重提高公民自身的自我服務與治理能力和水準。為此,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必須始終把理念創新放在重要位置。新形勢下,“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應當包括政府如何進行自身社會管理職能的改革和創新。創新社會管理,必須正確處理權力與責任的關係、利益與風險的關係。在社會領域,更大的權力意味著更大的責任,在涉及利益等領域,權力越大,責任越大;社會管理主體的利益越大,風險就越大。只有實行多元治理,才能減輕責任,分散風險。政府一方面要全心全意地提供公共服務,這是政府的一項根本職責;另一方面,政府要部分地承擔社會管理的責任,所謂部分承擔,就是説社會管理的另外一部分責任實際上是需要公民自己負責,也就是社會治理。
其次,既要尊重群眾首創精神,又要善於引導和教育群眾。社會管理創新需要政府善於發現群眾中的好做法,一線同志面對新問題、新形勢會有許多新思路和新點子,應加以總結,形成制度性的東西在實踐中加以完善。要相信群眾有能力建立一個適合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特點的社會治理機制。在此過程中,關鍵問題還是教育群眾。因為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時間不長,缺乏經驗,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和水準也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提高他們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提高他們的參與能力和決策能力就成為新的問題。當前,我國農村仍是一個重“人情”的社會,宗族依然會發生作用,讓村民站在集體利益和大局考慮問題還需要一個過程。此外,要發揮鄉規民約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別是要重視把制度設計與文化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比如,可在農村建立文化大院,這樣村民每天晚上都可到文化大院參加各種活動,通過參與文化活動,增進了學習熱情,加強了交流,形成了社區網路,進一步促進了社會治理。
再次,加強基層政府和組織自身改革建設,不斷提高基層政府和組織的管理水準。從政府“為民作主”,到政府“代民作主”,進一步到公民自己當家作主,是一個歷史性轉變。適應這種轉變,必須不斷改善基層幹部的領導方式。過去,基層幹部是按照上級黨委和政府的要求工作,現在要按群眾的要求工作。這就要求基層領導幹部必須改變工作方法,進行工作方式的創新。尤其是,基層黨組織如何把握大局,讓群眾了解政策、執行政策,與黨的大政方針保持一致,這更是新形勢下亟須解決的新問題。
第四,著力搞好社會體制“頂層設計”,為基層社會治理創造良好的宏觀環境。為此,要進一步完善社會組織的管理體制,適當放開工商和公益類組織的登記註冊;要建立社區組織和各類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的激勵機制和社會認同方式,激發它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真正做到從頂層考慮來設計全國的社會管理體制。
近些年,我國一些地方在社會治理中創造了許多值得推崇的做法。比如,在有的地方,土地治理、公共服務資金使用、房屋拆遷、住房分配、道路建設、水利設施、集中居住、産業發展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項目上,讓村民全程參與、全程監督,這就保證了項目的順利實施。政府通過公共服務供給把村民組織起來,從中讓我們看到了“寓管理于服務中”的意義與價值。在我國當前社會矛盾增多,特別是社會衝突時常發生的情況下,應該更加注重通過社會治理來實現社會秩序。比如,要採取有效措施限制高收入階層財富的過度擴張,進一步提高中等收入階層的收入水準和消費能力,確保低收入群體生活得更有尊嚴;在提高社會服務品質和水準的同時,實現公民的需求與服務供給的有機對接,實現公民權利與社會服務供給的有機統一。只有這樣,社會管理才能走出“只有依靠增加政府責任、增大經濟社會的成本,才能維持秩序”的怪圈。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