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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煙令”實施月余調查:禁令響亮 煙霧難散(圖)

2011年06月08日 09:45:03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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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市民在孩子身邊抽煙。 安 心攝

劉道偉繪

  由衛生部出臺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自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一個多月時間。《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這條被公眾和媒體稱為“禁煙令”的法條在實施之前,曾被寄予厚望。但在剛剛過去的第二十四個“世界無煙日”前後,公眾質疑“禁煙令”收效甚微、形同虛設之聲強烈。為此,我們經過多方調查發現“禁煙令”正在遭遇四大難題。

  難題一 執法主體不明確

  【鏡頭】 5月底,青島中聯創意廣場,餐館劉經理説,“顧客是來用餐休閒的,不允許顧客吸煙,不是明擺著把顧客往外推麼,顧客還會再來嗎?”

  提到“禁煙令”,多數餐廳經營者表示知道。但煙該怎樣禁,如果對不聽勸阻的吸煙顧客處罰,該由誰來罰?很多餐廳經營者表示在衛生部制定的“禁煙令”中根本找不到答案。

  按照常理,餐廳等企業的經營者應成為禁止吸煙規定的執行主體。但現實中,絕大多數企業經營者出於商業利益考慮,並不願為了一根煙去得罪一個甚至一桌顧客。這導致禁止吸煙的相關規定在餐廳、酒吧等室內公共場所變成一紙空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教授做出上述分析。他認為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經營者充其量只能勸阻顧客吸煙。因為從法律視角分析,經營者並非執法主體,經營者不能對違反法律規定的顧客或者消費者採取任何強制性措施。

  有法律專家提出,《細則》是衛生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全面禁止室內吸煙,衛生部應該成為此項規則的執法主體。但現實中,在酒店、網吧裏時常有人吸煙,衛生執法人員及時趕到並對吸煙者進行處罰的情況卻是鳳毛麟角。“我國有3億多人吸煙,吸煙地點又很分散,執法主體權利義務不明確,不但造成執法分散,也造成執法混亂。”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淩説。

  對於究竟由誰來執法,立法應該如何設置並賦權給執法者?喬新生提出通過修改現行行政法規,賦予警察禁煙執法權。他認為,今後警察不僅要對公共場所的賣淫嫖娼賭博行為進行執法檢查,還要對公共場所的吸煙行為進行執法檢查,一旦發現營業性場所默許或者縱容消費者吸煙的,警察可進行行政處罰。法律應當明確,一旦發生經營者因勸阻消費者吸煙而引起法律糾紛的情況,警察可以及時介入,確保禁止吸煙的規定得到落實。

[責任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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