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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析社會矛盾複雜化:公眾在社會管理中很被動

2011年06月03日 22:04:56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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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我國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不斷加快,社會取得了巨大進步。但相伴而生的是,社會利益主體多元化和社會矛盾複雜化,一些地方的矛盾甚至出現激化和對抗性的態勢。

  矛盾的産生,與目前一些政策、制度的不健全、不到位有一定關係,但與目前公眾在社會管理體系中的地位和權責利的不對等也不無聯繫。

  目前,很大一部分公眾在社會管理中,只是一個被動的“被管理者”的角色。由於沒有主動成為社會活動的參與者,在社會管理過程中承擔的責任較少,主要是從個人利益出發,主張個人權利。

  主張個人利益本無可厚非,但是由於權責的不對等,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成為了唯一訴求,這就會出現越界主張利益的狀況。

  更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一些人煽動群眾情緒,來博取自己並不合理合法的利益。這種現象不利於社會和諧和穩定,甚至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會矛盾。

  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從被動接受管理,到主動參與管理,不僅賦予人民權利,也給予相應的責任,有利於避免不當牟取利益的個人或群體的行為。同時,加強公眾參與社會管理,還能形成有效監督、制約,加強管理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有利於因地制宜地化解各種社會矛盾。

  在這方面,不少地方探索出了好辦法。如:山東泰安通過建立“平安協會”,化解社會矛盾,自2010年以來,化解各類社會矛盾7600多起,有效預防群體性事件苗頭32起。

  我國長期實行的人民調解員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都是行之有效的化解社會矛盾,整合社會利益,優化社會管理的好措施。

  公眾對社會管理的參與度與社會發展的整體水準是相適應的。從目前發展情況來看,經濟相對發達、社會矛盾相對複雜的東部地區,公眾對社會管理的參與水準要高於中西部地區。

  隨著社會發展水準的提高,公眾社會管理的參與程度和參與水準也將經歷一個不斷提升的過程。這要靠公眾更為積極的參與其中,提高協作化解矛盾的意識,學習和掌握社會管理的技能。

  公眾參與有效程度的提高,也需要相應的制度性保障。將社會管理的各項措施更加規範化、制度化,將停留在文件水準的各項措施儘快落實,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給予相應的資金、資源的支援,從而為公眾行使管理權創造良好環境。(中國社科院政治學研究所所長 房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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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