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應社會自我發育的必然趨勢,人民群眾永遠是最可相信的堅定力量
2010年11月21日,上海的余姚路、膠州路成了一片白色花海。這一天,是上海“11 15”特大火災遇難者的“頭七”之日。清晨起,10萬群眾自發從四面八方趕到火災現場,舉行公祭。交響樂團舉行義演、街邊的美發店也傳出悲憫的“大悲咒”。上海的黨政領導也到場致哀。全上海甚至全國民眾對於火災遇難者的哀悼借此得以宣泄。一場規模如此巨大的公祭,讓人們看到了社會普通民眾自發組織的力量。
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已經從過去與傳統政治體制高度一體逐漸走向獨立。分析近年來的各類産生正、負面影響的群體性事件,本刊記者發現一個值得重視的現象,即基層群眾通過社會“自組織”的方式來表達訴求的傾向越來越明顯。黨的群眾工作必須正視這一發展動向並主動作出調整,發現需求、滿足需求、引導需求,加大政府哺育力度,支援社會自我發育。
包括上海大火公祭在內的眾多事實證明,只要將群眾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體制外的社會“自組織”同樣能夠成為新時期黨的群眾路線以及社會管理體制的有益補充。
社會“自組織”挑戰傳統體制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通過一系列政策把社會整合起來,從而實現對社會的有效而統一的管理。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隨著社會群體和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單位、村(居)委會等傳統體制對公民個人的約束力越來越小。相應地,他們“代言”群眾、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也相對削弱。
上海大學副校長李友梅教授對本刊記者説:“現在問老百姓,遇到不公正待遇應該找誰?既不會找單位,也不會找(村)居委會,往往直接找政府部門信訪,信訪無門,那就進行社會‘自組織’,‘集體散步’、靜坐、網上發帖、微博直播,甚至發展到群體性事件。”
專家分析認為,除涉日遊行、抵制“家樂福”等因愛國主義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外,大多數的社會“自組織”事件往往以組織者和參與者的特定利益面臨重新調整為導火線。本刊記者在調研多起群體性事件後發現,當前一些基層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都面臨著社會“自組織”的挑戰。
地方政府所做的有利於老百姓的就能得到支援;相反地,如果政府決策讓部分群眾有了“被剝奪”的感覺,每一個人都可以成為社會“自組織”的動員中心,一個信號出去就可以動員起來,事件如果在初期沒有得到及時處置,還將引來部分無直接利害關係但同樣對自身境遇不太滿意的群眾的參與,導致事態不斷擴大。
一些基層幹部的群眾觀念不強,群眾作風不夠紮實,則往往成為社會“自組織”現象的“助燃器”。中國浦東幹部學院副院長王金定教授説,當前部分基層幹部的生活圈幾乎與老百姓絕緣。他們的生活水準有了很大提高,對一些群眾的生活艱難缺乏切膚之痛。這些局限,令他們以個人的體驗代替群眾的感知,以發展的艱難作為難以解決民生困苦的託詞,以過高的利益訴求掩蓋群眾工作的不力,以輿論的炒作回避對工作過失坦誠的檢討。
回應社會“自組織”訴求
近年來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各級領導幹部普遍增強群眾觀念,對於社會“自組織”趨勢,一些地方政府不再將其放在工作的“對立面”上,而是通過創新群眾工作方法,將其作為更加尊重群眾意願,更快回應群眾關切,更好滿足群眾需求的有益補充渠道,回應社會“自組織”訴求。
擁有138萬人口的深圳市南山區是初步達到現代化水準的區域,2006年每人平均GDP已達2萬美元以上,集聚深圳70%的碩士學歷以上人才。但是這一高增長、高學歷地區過去卻是一個矛盾多發區。2000年以來,圍繞住宅而引發的物業糾紛與業主維權事件此起彼伏。
2004年發生的“鼎太風華事件”中,維權業主先後6次圍堵市、區主幹道,並多次到政府門口集體靜坐請願,每次參與的業主都在200人以上。此後發生的“西部通道事件”中,沿線業主舉行4次遊行示威活動,業主自發募集的維權基金就達150多萬元,用於聘請律師、環評專家與政府談判和對話。
深圳大學當代中國政治研究所所長黃衛平教授分析,深圳市南山區過去所發生的這一系列業主維權行動,是典型的社會“自組織”行動,也是當前群眾工作所面臨的突出難點。現有行政體制無法完全滿足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的需求,是滋生社會“自組織”傾向的土壤。因此當前對於社會“自組織”的態度不應當是阻止,而應重在引導,通過嵌入、吸納、參與等方式,使社會“自組織”行為成為新時期群眾工作的新渠道。
從2007年起,南山區號召全區黨員和公職人員在所在的社區、小區和樓棟“浮出水面、亮出身份”,推動他們參與競選樓棟長、業主委員會主任及成員,兩年間黨員和公職人員擔任業委會委員的比例從23%提高到44%,成為社區利益的有序傳遞者和社區穩定的維護者。此後,南山區的社會矛盾大為緩解,大規模的遊行、陳情、堵路等行為基本消失,業主開始通過協商、談判、法律途徑維權。
無論是深圳“南山模式”,還是四川“高坪模式”、北京“東城模式”、浙江寧波“海曙模式”,背後都有著相似的邏輯:黨和政府組織執政資源嵌入城市社區和農村中,代表民意、整合利益、引領社會;建立暢通的表達渠道和有效的吸納機制,將群眾利益訴求吸納到體制內釋放,實現公民自主參與的有序化;通過創新基層黨建與基層民主的路徑,鼓勵居民自治,構建起黨和政府主導下的群眾權益維護機制,實現社會有序“自組織”。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