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發佈關於貫徹落實《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通知提出,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地質勘探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制定並公佈了《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令),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稱,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基礎原材料需求激增,金屬非金屬礦産資源勘探開發持續升溫,地質勘探領域安全生産壓力凸顯。今年1—11月,全國金屬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作業發生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因非法盜採礦産資源引發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
通知提出要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地質勘探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不低於2名的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所屬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總數在3000人以上的地質勘探主管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總數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總數在300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低於1名的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通知還提出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強化坑探工程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確保首次上崗作業前接受不少於72小時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以後每年接受不少於20小時的安全生産再培訓。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的規定,對從事鑽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質勘探單位實施安全生産許可。在許可證審核工作中,要審查申請單位是否具備地質勘查資質;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審查其是否持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通知最後強調,要強化日常安全監督檢查。要督促地質勘探單位嚴格按照坑探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對擅自變更施工方案、非法轉包探礦工程、安全專篇未經審查批准、未持有安全生産許可證非法從事坑探作業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要加強對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産的現場監督檢查,一旦發現事故隱患和違規違章行為,要責令整改並按照35號令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