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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建議賣淫女改名失足婦女 媒體稱捍衛權利更重要

2011年06月03日 22:06:06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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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再次重申:不得歧視、辱罵、毆打,不得用遊街示眾、公開曝光等侮辱人格尊嚴方式羞辱賣淫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劉紹武:“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評論一:捍衛權利比改名“失足婦女”更重要

  眼下已是初冬,掃黃的聲勢依然如秋風掃落葉一般。不過,掃黃者為了展示其公正與寬仁的一面,決定對掃黃的對象予以“正名”——自然,不是將賣淫産業化、合法化,而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劉紹武在公安部工作會議上稱:“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據説這是為了表示對特殊人群的“尊重”。

  更名就是尊重?賣淫女的稱謂有多麼低賤?“失足婦女”就很中聽嗎?

  且説“賣淫”之名。查古漢語辭典,有“賣客”、“賣笑”,卻未找到“賣淫”;“賣淫女”更無蹤跡可覓,流行的稱謂是“娼”、“妓”、“花娘”、“校書”等。“賣淫”是一個現代性詞彙。“淫”字確含道德貶義,但是換成“賣身”、“賣肉”,效果一樣糟糕。若襲用古稱,説“賣笑”,似乎雅致了些,卻令某些買客不知所謂。思來想去,在“賣”字之下,恐怕很難找出更合適的詞替換“淫”字以精確描述這一職業。

  再者,公安部門內部要制定對侵害賣淫女隱私和尊嚴的懲罰措施,讓民警在執法的過程中有所忌憚,不能肆意侵犯她們的權益。

  最後,就是需要社會的寬容,我們生活在這個日益價值多元的社會裏,應該尊重各種生活方式,即使是少數人。我們對賣淫女的不容,最主要還是停留在道德層面,破除了這個層面的偏見,才能讓她們在這個社會得到應得的一絲溫情。歷史上,這個群體肇始於周襄王時代,齊國管仲設女閭,之後到唐代極盛,當時妓女被稱為“伎”,這個“伎”古文裏的意思就是“技人”,意思就是“藝人”。相對於歧視性的“妓”一詞,“人”字旁的唐代歌舞伎的地位之不低可以想像。唐代之後,在兩宋依然是合法的職業。我們從唐宋詩詞中可見一斑。

  到了中國的人文主義精神被抹殺的明清,妓女才真正打上了“卑賤”的標簽,封建禮教被神聖化。幾百年來的禮教傳統,深深烙在這個民族的集體無意識裏,戴震所説的“以理殺人”的悲劇層出不窮。我們需要到明以前的傳統裏,回歸對這個群體的尊重。

  總之,消除對這個群體的歧視不是換個稱呼就行了,需要社會的聯動和法律制度的保障。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