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社會保障司有關負責人就財政部門落實《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答記者問
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同樣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各級政府購買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強基層、建機制,中央財政近期下撥補助資金5.5億元,專項用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辦醫。
1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準入、執業、監管和發展四個方面明確了相關政策措施。
財政部社會保障司有關負責人近日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表示,下一步,各級財政部門將認真貫徹《意見》精神,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各項財政稅收優惠政策,加大投入,繼續支援社會資本舉辦醫療衛生機構,促進其持續健康發展,推動社會力量為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社會辦醫可享一系列財稅優惠政策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意見》提出在稅收管理、政府投入、機構準入、性質變更和退出等方面,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均可享受一系列優惠政策。
第一,在稅收管理方面,《意見》要求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稅收政策。
對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同樣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對其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二是對其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餘額徵收企業所得稅。三是對其自産自用的製劑,免征增值稅。四是對其自用的房産、土地、車船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五是鼓勵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對社會資本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免征營業稅。二是在3年內,對其自産自用的製劑,免征增值稅。三是在3年內,對其自用的房産、土地、車船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另外,在機構準入方面,《意見》要求稅務等部門按照其經營目的,明確經營性質,依法進行登記,執行相關政策,分類進行管理。
在機構性質變更和退出方面,《意見》規定: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轉換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後按規定分別執行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政策;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産權變更,對已舉辦較長年限的,允許收回相關投資;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停業或破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在政府投入方面,《意見》鼓勵各級政府購買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一是鼓勵各級政府採取招標採購等具體辦法,選擇由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公共衛生服務以及承擔政府下達的支農、支邊、對口支援等任務,並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適當補助。二是在遇有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事故、疫情等危急情況時,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政府按照規定予以補償。三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及人員培養等方面,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給予積極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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