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確認程式、不再以違法為前提、將精神損害納入賠償範圍、強化賠償監督、暢通支付渠道……
從4月29日到12月1日,經過7個月等待,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終於要正式實施了;從原來的35條增到42條,從原來的4000多字增到6000多字,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中蘊含的變革豐富而重大。
《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發現,新國家賠償法得到了學界和實務界的一致好評。專家們認為新法施行後最為重要的是如何通過完善相應配套措施,不折不扣地執行。
加大培訓調研應對挑戰
“徒法不能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要由人來執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對《法制日報》記者説,新國家賠償法與舊法有很大不同,執法人員的法律理念和執法水準必須同步提升。
正因為如此,從4月29日新法修正案獲得通過起,各地政法機關即啟動了有關的調研、培訓和宣傳工作。
11月3日至5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舉辦了“舉報和刑事賠償工作培訓班”,通過檢察視頻會議系統進行了直播,全省14000多名檢察人員集中收聽收看。
“培訓形式多樣,內容豐富,不僅有領導、專家授課,還有先進單位經驗介紹,貼近工作實踐,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針對性。”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電話採訪時如是説。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石堅強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寧波中院採用調查問卷、座談會等形式,廣泛了解蒐集檢察、公安、刑罰執行機關等對新國家賠償法的意見和看法,共同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
此外,記者還了解到,10月29日至11月1日,青海省檢察院組織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對新國家賠償法進行了系統學習和研究。11月9日至10日,海南省檢察機關召開了刑事申訴暨國家賠償工作座談會,並通過視頻在全省檢察機關進行全員培訓。
新舊銜接配套措施決定落實
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才亮對《法制日報》記者表示,新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是一項系統工作。好的法律制定出來了,這僅僅是萬里長征邁出的第一步。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存在的一些問題,絕非僅僅依靠一部法律、一紙文件就能解決。
“下一步,政法機關必須處理好新法與舊的規章制度、舊的工作程式之間的銜接工作。”王才亮説。
比如根據新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如何界定“嚴重後果”和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新法並沒有給出明確的判斷標準。
“寧波中院已經充分注意到這個問題,並要求法官注意收集相關案例,為最高法未來出臺司法解釋提供借鑒。”石堅強説。
記者了解到,最高法對新國家賠償法的司法解釋制定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目前已經起草了《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若干規定》、《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不久前在重慶召開座談會,就此徵求意見。
談到新法的實施,姜明安認為配套制度同樣重要。新國家賠償法在一系列制度創新上可以説亮點多多,“如何具體實施這些制度,需要有進一步的操作規範。”
據了解,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了《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規定了賠償義務機關的立案條件、審查處理、復議程式、賠償監督、賠償決定的執行等程式性內容。
最高檢副檢察長柯漢民表示,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等實體問題,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摸索,而且涉及到其他機關,規定沒有列出具體標準,今後將通過發佈典型案例等形式加以規範、指導,適當時候再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
近日,最高法亦對全國法院提出要求:要根據新國家賠償法中有關賠償委員會設置的新規定,儘快對賠償委員會進行實體化改組;要完善國家賠償與其他救濟途徑和方式的對接、賠償案件的辦理、賠償申請人救助等機制,確保人民法院正確履行國家賠償決定職責。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