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了地名冠名權被拍賣等有償使用的情況。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對此做出明確規定:除橋梁、隧道外,其他地名的冠名權不得有償使用。已使用國家領導人名字、外國人名和地名的地名,也必須更名。
據河北省民政廳透露,《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由河北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以政府令的形式向社會公佈。規定明確,對橋梁、隧道名稱,有關單位提出申請的,所在地縣級政府可實行有償命名,但在有償命名前,應將擬命名逐級報上級民政部門審核,有償命名所得收入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規定要求,地名用字不使用繁體字、異體字、生僻字、自造字、已廢止的字、疊字和容易産生歧義的詞語,一般不使用多音字,不單獨使用方位詞和數詞;同時,一般不應以著名的山脈、河流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命名行政區域名稱,自然地理實體的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不得以其名稱命名本行政區域名稱。
規定還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編纂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地名出版物,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編纂。擅自塗改、玷污、遮擋、移動、拆除地名標誌的,應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記者齊雷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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