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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負責人就《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1年06月03日 22:06:17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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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答記者問

  日前,國務院通過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為準確理解條例精神,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近年來,我國燃氣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燃氣的普及應用為優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品質,提高人民生活水準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燃氣行業也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部分地方對燃氣發展統籌規劃不夠,重復建設、隨意設置燃氣供應站、不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等問題比較突出;二是燃氣應急儲備和應急調度制度不健全,燃氣安全供應能力不足,應急保障能力不強;三是燃氣經營管理制度不完善,經營者責任不清,違法經營,無序競爭,服務行為不規範等現象普遍存在;四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燃氣事故屢屢發生;五是缺乏必要的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

  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産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有必要制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問:條例對適用範圍是如何規定的?燃氣的生産是否適用本條例?農村的燃氣管理能否適用本條例?

  答:為了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劃清燃氣生産與燃氣經營、服務、使用等上下游之間的關係,條例對適用範圍,作了以下規定: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同時,明確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産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産原料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産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條例對燃氣進行了界定,明確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此外,條例規定,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問:針對燃氣發展統籌規劃不夠,燃氣應急儲備和應急調度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條例對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燃氣發展規劃是加強燃氣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氣應急保障措施是燃氣供應安全的重要保障。對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主體和審批程式。同時,還明確了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

  二是加強對燃氣設施建設的監管。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規劃審批時,應當徵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將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三是完善燃氣應急保障制度。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後,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