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安監總局網站消息,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日前下發關於認真貫徹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通知。通知要求,堅決防止弄虛作假,依法嚴厲查處以“礦長助理”、“帶班礦長”等名義替代礦級領導帶班下井的違規行為。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併發布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3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煤礦企業是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規定》的執行關鍵在企業。一是煤礦企業集團要抓緊制定貫徹《規定》的管理辦法,明確責任、強化考核、嚴格獎懲,使這項制度得到科學運作和有效執行。同時,包括中央企業在內的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等領導幹部要堅持深入煤礦井下一線,及時了解掌握煤礦安全生産情況,儘快解決安全生産過程中的實際問題。二是各煤礦要抓緊研究制定落實《規定》的具體辦法,進一步明確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細化責任、落實考核、兌現獎懲。尤其是小煤礦要迅速落實和執行主要負責人和礦領導班子成員帶班下井制度,切實解決目前小煤礦安全基礎薄弱、現場管理混亂、以包代管等突出問題。
通知稱,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是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門,要抓緊會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制定落實《規定》的監督檢查辦法,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一是把握重點,解決國有煤礦企業領導幹部帶班下井沒有完全做到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突出問題。二是找準難點,按照《規定》要求抓緊研究提出轄區內小煤礦落實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相關要求,確保《規定》在轄區內小煤礦中的有效落實。三是抓住關鍵,建立健全各類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監督管理與考核考評機制,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作為安全生産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獎懲,確保《規定》各項要求執行到位。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企業落實和執行《規定》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每季度至少對轄區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反《規定》的行為。
通知説,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切實強化安全監察執法,把督促企業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帶班下井制度作為履行煤礦安全國家監察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監察執法的重要內容和年度監察計劃,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凡發現未按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煤礦,給予警告,並依法對煤礦及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煤礦企業未制定和執行礦級領導輪流帶班下井制度的,要責令改正,領導班子成員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按擅離職守處理,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要依法從重追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舉報並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必須依法從重處罰,切實維護《規定》的權威性,確保《規定》的各項要求得到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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