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是不是把買官賣官者都一鍋端就萬事大吉了呢?恐怕還得“宜將剩勇追窮寇”。因為,買官賣官的利益鏈條不是憑空滋生和蔓延的,其生存的土壤是不良的權力運作環境,諸如個別幹部權力膨脹、監督機制缺失、幹部任用制度存在缺陷等等。從近年來的腐敗案例看,一些領導崗位的幹部之所以“前腐後繼”,固然與個人腐化墮落有關,但掌權者一家獨大、用權者不受約束、監督者綿軟無力的制度環境存在,客觀上發揮了“貪官孵化器”的作用。
也正因為如此,中組部出臺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四項幹部監督制度,相互配套銜接,共同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幹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力圖堵住“買官賣官”行為的後路,努力從制度上消除用人上不正之風滋生的土壤和條件,建立比較完善的防治用人不正之風長效機制,堪稱治本之策。
總之,整治買官賣官,要治官,讓賣官者身敗名裂,讓買官者“賠了夫人又折兵”;也要治權,剷除利益鏈條,加強制度監督,優化用權環境。標本兼治,持之以恒,終究會開創吏治清明的新局面。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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