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5日下午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監察法的決定。
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擴大了監察對象的範圍,增加一條規定:監察機關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監察,適用本法。
同時,該法修正案還加大了對舉報人的保護力度,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相關的資訊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修正案還增加了一條規定:洩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資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周兆軍)
[責任編輯: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