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接到讀者投訴稱,江蘇省揚州市江都藥監局局長呂國樂、副局長金道春,于2009年5月26日被揚州市維揚區人民法院判處徇私舞弊罪,但至今還擔任原職務。讀者提出質疑,要求記者向組織部門予以核實,了解原因。
經過仔細了解核實,記者很快證實了投訴中的相關事實:2006年七八月,揚州市江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查揚州友好醫院使用假冒洛賽克奧美拉唑腸溶膠囊案件過程中,發現該藥係南京市魯星醫藥有限公司程建平、童小兵所銷售,銷售額為人民幣109190.4元。江都藥監局局長呂國樂、副局長金道春明知該銷售假藥的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被立案調查,並於2009年2月先後被取保候審。2009年5月19日,揚州市維揚區人民檢察院向維揚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正式對被告人金道春、呂國樂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提出指控。
經過開庭審理,法院認定了被告人金道春、呂國樂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實,于2009年5月26日對該案作出了判決,支援了公訴機關指控,但鋻於被告人無前科劣跡,歸案後坦白認罪態度較好,且屬犯罪情節輕微,對兩每人平均作出了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記者還了解到,洛賽克奧美拉唑腸溶膠囊可用於十二指腸潰瘍、胃潰瘍和返流性食管炎、消化道疾病卓——艾氏綜合徵的治療。但患者使用假冒藥物,將對身體産生較為嚴重的影響,且會貽誤病情治療。
為了證實兩人目前任職情況,記者于6月11日電話連線了江都市委組織部幹部科。當記者問道現任藥監局長是哪位,“呂國樂。”一位工作人員脫口而出。但當記者問道為何被法院判決有罪,還可以繼續擔任這一較為重要崗位的領導職務,這位工作人員就推脫起來,難以解釋清楚。記者在該局網站上,也清楚地看到局長分工介紹和截至目前兩人正常的公務活動資訊。
記者向有關組織部門求證了解到,《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有著明確的規定,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也規定了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目前對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部門的確存在著一些不同的處理方式,實際操作中有的認為構成犯罪了應當開除公職,有的則認為可以保留公職。”一位組織系統的業內人士説。
記者還了解到,《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對“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明確規定了一律開除黨籍的處分,對“除危害國家安全和經濟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則明確規定了“應當開除黨籍”的處分,其中第111條則規定了“在經濟監督、執紀執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職,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免予刑事處罰可以保留公職,成為了領導幹部違法違紀處罰的最後一根稻草,頗有爭議。”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本案中的藥監部門,與群眾健康安全有著最為密切的關係,且兩每人平均係涉假藥案而構成徇私舞弊職務犯罪,顯然已經不適合再擔任領導職務。他們沒有因犯罪受到罪刑相當的懲罰,且仍然可以當公務員並擔任領導職務,不僅削弱了案件查處的力度,還減輕了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威懾、教育作用,給群眾的印像是以權牟私、違法犯罪的成本太低。建議應當在立法或行政法規中規定,職務犯罪中的故意犯罪案件被告人,不得保留公職、而且應剝奪再任公職的資格,以純潔國家工作人員隊伍。(記者 丁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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