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解釋》將黨員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並謀取私利的行為細化為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與礦業權審批出讓、城鄉規劃管理、房地産開發與經營、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品質監督管理、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物資採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九個方面,三十九種具體行為表現形式。
《解釋》解讀:
適用對象
黨和國家機關中副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副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
違規行為
指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規定或者議事規則,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相關部門、單位或者有關人員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的行為。
為懲處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規範工程建設秩序,確保工程建設項目安全、廉潔、高效運作,中央紀委2010年5月7日印發了《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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