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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人士吁“幹部第二職業”禁令應成反腐新發力點

2011年06月03日 22:09:28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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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反腐五條禁令

  嚴禁領導幹部違反規定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就業、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

  嚴禁違反規定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嚴禁違反規定收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嚴禁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借機斂財

  嚴禁用公款或接受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邀請進行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全城陷入非法集資,官員被地産商裹挾,涉案金額高達168億”———震動朝野的湖南吉首特大非法集資案近日陸續開庭,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截至目前,已查實有15名處級以上幹部存在不同程度的違紀問題,其中廳級幹部4人。

  據已經公開的資料顯示,湘西州政協原主席向邦禮擔任了一家非法集資公司“總顧問”。此外,湘西州人民政府前副州長、巡視員黃秀蘭,也曾擔任非法集資公司顧問。此案的多份上級調查報告表明,另有多個要害部門的多名科、處級官員參與非法集資的運作。

  這一建國以來罕見的非法集資案再度將“官員從事經營活動”這一敏感問題捲入公眾的眼界。

  巧合的是,記者近日從權威人士處了解到,紀檢系統內部正就公職人員參與經營活動這一問題進行調研,並擬進一步出臺相關規定。

  對此,著名反腐學者、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今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經營活動涉及的層面較為寬泛,並且界定起來有些困難,應該將相關規定的矛頭更為具體地對準“幹部第二職業”。還有專家表示,明確禁止幹部從事第二職業,應該成為當前反腐的一個新發力點。

  形式多樣

  在本單位或配偶子女所在或所屬的企事業單位中任職;在親朋好友所辦的民營企業中任職;直接利用職權在營利性組織中牟取利益……

  四川進京務工人員老趙今年五十余歲,對於老家的幹部從事第二職業有實際體會。他告訴記者,自從前些年當地發展“山地雞”(當地特産)産業以來,個別鄉鎮幹部便成為了“不脫産”的幹部,拿著財政工資,打著促進“山地雞”産業發展的旗號成天泡在雞場賺外快。群眾辦事經常找不到人,要不就是其他工作人員代辦或是拖延時間。找領導投訴,領導也説管不了,因為人家有“縣上的産業”這柄“尚方寶劍”。

  “我們都認為,這樣的鄉鎮幹部不如叫他全身心投入到‘山地雞’産業中,還當什麼幹部?”老趙説。

  老趙告訴記者,後來縣裏對此事進行調查之後,給了當地群眾一個答覆,承認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

  一位已經退休的老幹部向記者回憶,改革開放初期,上面有明文規定,機關幹部不準參與經商,但有些地方卻有“可以充當經紀人”的提法。經紀人只要對促成生意成功有貢獻,獲利方可根據其貢獻大小酌情付給一定的報酬。於是,一部分有關係優勢的機關幹部,便利用8小時之外時間,自覺不自覺地充當經紀人———有的是客戶找到府來,請他們疏通關係;有的是他們做有心人,主動找客戶,幫助促成生意。

  此外,這位老幹部還説,當時不少機關幹部都會一兩門專業技術,或是懂外語,或是會繪製圖紙,或是能搞機械維修等等。於是,一些機關幹部便擔任了工廠企業的技術顧問,利用業餘時間為企業服務,有的是企業給他們硬工資,有的是服務一次給一次的勞務費。這些“勞務收入”大部分都能達到或超過機關幹部的工資收入水準。

  毫無疑問,上述情形已經具備了現代意義上的“官員從事經營活動”的雛形。隨著時間的推移,幹部從事第二職業的形式早已是“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據林喆介紹,當前,幹部從事第二職業主要有4種表現形式:

  在本單位所屬的企事業單位,或是在其權力所屬範圍內的企事業單位中擔任職務;

  在親朋好友所辦的民營企業中擔任職務,這樣便避免不了在政策上給予企業不同程度的好處,而薪金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一種賄賂;

  在配偶子女所在的企事業單位中,通過任職或入股取得利益;

  直接利用職權在營利性組織中牟取利益,即赤裸裸的“權錢交易”。

  不良影響

  官員從事第二職業的最終結果就是公私不分,所謂“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短”,吃了、拿了,就得用自己的權力作為交換,在政策上、法律上成為對方的“庇護傘”

  “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中央對於幹部參與經營活動就已經出臺了諸多限制規定,但一直屢禁不止,原因就在於我們對於幹部從事第二職業一直沒有明確禁止過。”林喆説。

  而實際上,在不少地方政府的發展理念中,公職人員參與第二職業可以算作是地方經濟的重要推手。

  採訪中,有基層群眾向記者反映,由於鼓勵第二職業,當地有的領導借親屬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有的領導入乾股,有的領導充當“保護傘”提成,有的乾脆自己擔任老闆。而縣委、縣政府對此態度十分不明朗,因為就縣委機關大院而言,以各種名義從事第二職業的人為數不少,縣政府機關部門的就更多了。

  有反腐專家告訴記者,在2008年,陜西省渭南市有關負責人就曾明確指出,“鼓勵公職人員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資産財産,參股入股或投資興辦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外的非公有制企業;鼓勵並支援公職人員離崗創業、辭職創業;允許公職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8小時以外從事與職權無關的第二職業”。

  此事在當時掀起了軒然大波,遭到了社會各界的強烈質疑。更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上述規定與公務員法相悖。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公務員不能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之所以要禁止幹部從事第二職業,是因為這種行為很有可能將幹部在第一職業中所擁有的權力帶入到第二職業中,使得權力被私用,發生權力變異現象。如果幹部的第二職業,包括親朋好友或者自己參股的企業等,涉及的利益方是自己權力範圍內所管轄的單位,那麼批紙條、打招呼等種種越權的現象都有可能會出現。”林喆説。

  林喆進一步指出,官員從事第二職業的最終結果就是公私不分,所謂“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短”,吃了、拿了,就得用自己的權力作為交換,在政策上、法律上成為對方的“庇護傘”,最終甚至與對方一起走上犯罪之路。因此,“對於地區、部門的一把手,最好明確禁止其從事第二職業”。

  執法難點

  相關法律法規中有禁止違規兼職的規定,但有意思的是,找不到針對這一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條款。於是,對這個條款的違背就成為一種常見的現象

  對於禁止幹部從事第二職業的法律問題,記者進一步走訪了有關專家。

  從2006年的公務員法,到2008年出臺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的升降規定(試行)》,都強調了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任職務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這個禁止性的規定在實際的操作中會遭遇到非常嚴重的執行難問題”。

  “首先是定性很困難。”王錫鋅列舉了難以界定的幾個問題:如何判定是“因工作需要”?哪些機關來批准?按照什麼程式來批准?顧問費、勞務費、差旅費、一些招待性的禮品算不算報酬?

  “就算你界定清楚了,也很難找到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據,我查了公務員法以及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其中有禁止違規兼職的規定,但非常有意思的是,找不到針對這一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條款。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就會出現這樣的現象:既然你很難認定,我就可以去幹;既然幹了不會受到制裁,那就會有更多的人來幹。在這種法不責眾的心理下,對這個條款的違背就成為一種常見的現象。”王錫鋅説。

  王錫鋅認為,從公務員法的要求來看,一人一崗,這是一個基本原則。“既然你已經在這個崗位上了,就意味著你對應著特定的公務,你應該全心全意地去履行這樣的公務。如果你去外面兼職,就算是8小時之外,也有可能影響你的工作;如果你去一些行業協會,與你的公權力行使相關的話,不僅會影響正常的工作,可能還會導致權錢的交換,形成另外一種腐敗。”

  那麼,如何解決禁止性規定難以落實的困境?

  林喆和王錫鋅均認為,限制幹部從事第二職業,要進一步推進官員的財産申報制度,“如果能夠及時公開官員財産以及他的各種各樣的收入,那麼,官員在哪兼職、有哪些收入等等都可以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杜曉 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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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